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2-09-15 公 开 人: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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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裁定受理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元华公司)破产清算。为保障元华公司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评估机构对元华公司2×600t/d超白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生产线的产能指标价值进行评估。现管理人公开发布本次选聘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元华公司于2004年7月22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佰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利彬。公司经营范围:超白玻璃、汽车级浮法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镀膜中空玻璃加工、销售;燃料油销售(成品油、危化品除外);经营本企业自有产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限制经营的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竞聘机构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编入《河北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备案名单》。

(三)具备债务人同行业相关评估业务经验。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1、完成对元华公司2×600t/d超白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生产线的产能指标价值的评估工作,并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四、费用支付

(一)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行承担。

(二)费用的支付:无预付款,与其他破产费用同步清偿。

(三)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四)如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或解除委托。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报名人应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参与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范本;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5、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评估工作经验);

6、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报价方案;

7、报名单位已被编入《河北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备案名单》的证明;

8、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评估报告;

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7)明确说明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在2022年9月27日前出具正式报告);

8)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六、报名方式

1、邮寄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地址家园北门。

2、联系人:王律师,15832999463

3、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2年9月20日17:00止。

七、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聘请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结合评定;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5、本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6、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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