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泰明对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公告

衡阳市泰明对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公告

公开时间:2025-01-09 公 开 人:衡阳市泰明对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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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泰明对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公告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6日作出(2025)湘04清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衡阳市泰明对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明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8日作出(2025)湘04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为泰明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一、泰明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2月22日前,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长丰大道36号 ;联系人:刘祝明1301717272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程序行使权利。

二、泰明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自公告刊登之日起15内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三、泰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理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送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情况;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询问;

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清算案定于2025年2月28日8:00时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需要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衡阳市泰明对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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