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职工债权公示(二)

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职工债权公示(二)

公开时间:2025-06-06 公 开 人:来银集团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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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职工债权公示(二)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2021年6月30日裁定受理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下称“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下称“来银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两案,并分别决定指定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清算组担任轻工业总公司管理人(下称“轻工业总公司管理人”),来银集团公司清算组担任来银公司管理人(下称“来银公司管理人”),负责轻工业总公司、来银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7日裁定对轻工业总公司、来银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

管理人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职工债权公示(》,认定朱小容等46名职工或职工继承人的46笔债权,债权总额为2,056,732.58元,其中本金合计19,900.00元,利息合计2,036,832.58元,债权性质为职工债权;不予认定詹民康等4名职工的债权;另对尚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梅国佳等16名职工的集资本金、利息的情况进行预审查,预审查确认梅国佳等16名职工的16笔债权,债权总额为670,046.07元,其中本金合计39,000.00元、利息合计631,046.07元,债权性质均为职工债权。

上述职工债权公示期间,债权人惠州市京征贸易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叶运达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重新复核其债权金额,并补充提交集资收据原件予以核对。现管理人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整认定朱小容等47名职工或职工继承人的50笔债权,合计2,498,205.40,其中认定何卫华等3名职工或职工继承人的3笔职工债权,债权总额为77,900.00元(均为集资款本金);认定朱小容等47名职工或职工继承人(含何卫华等3名)的47笔普通债权,债权总额为2,420,305.40 元(均为集资款利息);不予认定詹民康等3名职工的债权;另对尚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梅国佳等16名职工的集资本金、利息的情况进行预审查,预审查确认梅国佳等16名职工的17笔债权,其中认定梅国佳1笔职工债权39,000.00元(为集资款本金),认定梅国佳等16名职工的16笔普通债权,债权总额为631,046.07元(均为集资款利息)。

以上,管理人将上述调整认定(含预审查确认)的债权列入《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并予以公示。

具体调整认定原因:

关于债权性质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结合该条款的释义,明确对职工集资款合法权益应于特殊保护,将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即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但对职工集资款的保护仅限于合法权益,企业许诺给职工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本意属于普通债权。此外,即使是职工工资,法律亦不承认工资利息优先受偿。故对于职工集资款的本金列入职工债权优先清偿,对于非高额部分利息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关于利息审查部分:轻工业总公司已于20201211日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民]〔1991〕21号6点:“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管理人结合集资发生的时间及至今仍未支付完毕本金及利息的期间,管理人对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及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债权人提出的异议,管理人经复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的规定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进行调整,并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对朱小容等66名职工或职工继承人(含预审查确认的16名职工)的职工债权调查调整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2025年612日。债权人、债务人、集资职工(含继承人)对公示表记载的职工债权有异议或认为自身享有职工债权但未记载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材料要求更正。经管理人解释或更正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更正的,异议人应当公示日期结束后十五日内【2025年627日前(含当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因涉及审查材料较多,各债权人职工及债务人如有需要查阅审查材料可前往管理人办公室现场查阅。

特此公示。

 

 

            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管理人                来银集团公司管理人

             202565                     202565

 

附:1.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来银集团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

2.管理人联系人:黄律师;联系电话:13719647956

联系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小学对面华隆大厦405室。


附件

(轻工业总、来银)职工债权公示(二)、职工债权公示表(二).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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