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 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公告

温州市 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公告

公开时间:2022-03-18 公 开 人:温州市 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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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温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  03 37 号之一

2022228日,本院根据林建兰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2 3 9 日指定浙江 嘉瑞成 (永嘉)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2427 日前,向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道温州永嘉科信大厦 16 层;联系人:徐洲强 18358787837,徐琦 1826776818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 行的分配,不再进行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承担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 、本院定于 2022 4 29 日下午14 30 分在温州破产法庭(鹿城区南浦路 399 号)破产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公民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公民身 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 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 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 项之规定,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 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向管理人移交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向本院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 、文书等资料或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本院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市帝尧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  自 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 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 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 财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 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方面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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