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受理裁定

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受理裁定

公开时间:2023-03-17 公 开 人: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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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破申37号

申请人:洛阳果维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沙厂南路31号1幢2单元2-305号。

法定代表人:魏丙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宁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磊

申请人洛阳果维多食品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申请对湖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通知了湖滨公司,湖滨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没有提出异议。本院随后通知湖滨公司补偿提交相关材料,并于2019年3月6日通知相关债权人进行了听证。

本院查明,湖滨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7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加工销售。2015年4月30日,洛阳果维多食品有限公司与湖滨公司签订产品定制协议,后因湖滨公司未按协议约定交付产品,经双方对账,湖滨公司确认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尚欠洛阳果维多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67828.20元。湖滨公司成立后生产经营状况一度良好,但因受关联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影响,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于2014年基本停产。另因涉及多起诉讼,湖滨公司大部分资产已被相关司法机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经初步审查,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湖滨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债权人洛阳果维多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洛阳果维多食品有限公司对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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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受理裁定 (2018)豫03破37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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