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草案)

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草案)

公开时间:2023-12-08 公 开 人: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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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草案)

鉴于合肥海润公司业经破产财产第一次、第二次分配,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债权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第一顺序职工债权、第二顺序社保债权、税款债权已分配完毕,故本次分配方案不再累述,详细内容参照第一次、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次分配方案仅针对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后合肥海润公司资产状况和普通债权额对普通债权进行分配。

一、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普通债权情况

1、第一次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前经人民法院确定普通债权

经法院确认,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债权人187家,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781,684,399.28元(大写:七亿捌仟壹佰陆拾捌万肆仟叁佰玖拾玖元贰角捌分)。以下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2、第一次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前经人民法院确定由优先债权转入的普通债权

1)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受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112359604.2元债权转入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2)安徽华德置业有限公司未受清偿担保债权优先权178673222.61元债权转入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3)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原国家开发银行转让)未受清偿股权质押优先权87680000.00元债权转入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上述具有优先债权转让普通债权参与分配的金额合计378712826.81元。

3、第一次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后经人民法院确定普通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后新增的无异议普通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确认债权额

债权性质

备注

1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300581.33

普通债权

法院判决确认金额扣抵消后

2

庐江县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924091.00

普通债权

 

一债会后申报,法院判决确认

3

庐江县晶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770828.00

普通债权

一债会后申报,法院判决确认

4

宜兴永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893343.75

普通债权

第一次分配后申报,不参与第一次分配

普通债权

17888844.08  

综上,参与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普通债权合计1178276415.66 元。

二、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总资产

根据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报表第二次分配方案实行后银行余额为43609002.78元,截至20231120日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余额结息112316.96元。另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偿权拍卖收入699002元。故本次分配前合肥海润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4420321.74元(大写仟肆佰肆拾贰万零叁佰贰柒角肆分)。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1、应扣除的费用

应支出事项

应预留金额(元)

 

一、已发生已支付

 

 

1、破产受理后税费

14,475,989.98

 

2、破产费用

50022.94

 

3、支付第一次普通债权

1006.95

 

二、已发生待支付

 

 

1、暂未支付职工债权

2063.04

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中未偿付3户职工债权人,未偿付金额计2063.04元

2、第一、二次分配暂未支付普通债权

1395447.06

因法院协助执行等原因暂扣

3、审计费

174000.00

 

4、会计事务所审查费

210000.00

 

5、档案保管费

280000.00

 

6、管理人报酬

5260798.70

 

7、债权审查费

8879.65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审查费

合计

21858208.92

 

2、故本次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金额为22562112.82 元。

四、本次普通债权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合肥海润公司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金额为人民币44420321.74(大写仟肆佰肆拾贰万零叁佰贰柒角肆,扣除需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21858208.92元后,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22562112.82 (大写:贰仟贰佰伍拾陆万贰仟壹佰壹拾贰元捌角贰分)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债权种类

债权金额

分配比例

分配金额

分配方式

普通债权

1178276415.66

1.91484%

22562112.82

现金清偿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

本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书面邮寄方式表决通过并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支付货币形式的分配款。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本分配方案后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接受货币分配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已提供无需提供,若有变更需书面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

2.分配提存

如因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未按本分配方案要求及时向管理人提交接受货币分配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清偿款项的,管理人依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之规定进行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依法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六、关于分配方案的风险提示

为顺利执行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特别提示如下:

本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书面邮寄方式表决通过并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管理人将按照各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以货币形式支付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款项。因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对于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时仍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其分配款项,因提存分配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需提请全体债权人特别注意的是,债权人自本次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破产财产分配额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之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获得债权人邮寄表决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管理人负责执行。

七、关于后续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建议

各位债权人,因合肥海润破产清算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合肥海润破产财产经本次分配后,将剩余预留30000元用于共益费用。另有部分债权人因无法联系等因素而提存的分配额。为提高合肥海润破产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成本,管理人建议后续将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包括线上、线下或通过书面邮寄方式表决,后续若有未分配财产,管理人将经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直接进行分配。债权人对本提议有异议,请在收到本方案1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视为同意。

 

 

                            

           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1123

 


附件

第三次普通债权分配明细.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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