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桂05破2号民事裁定书

(2024)桂05破2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3-12 公 开 人:广西哲民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416次
  •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052

申请人:蔡响波,男,汉族,1969 8 11 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四川路 ****。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西哲民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平村委会大敲蚝路村 15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503MA5N2MRJ5A

法定代表人:苏其雄,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蔡响波以被申请人广西哲民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农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 2024 9 19 日作出(2024)桂 05 破申 6 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本案,并于同日作出(2023)桂 05 2 号决定书,指定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担任农贸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农贸公司于 2018 3 14 日在广西北海市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 平村卫辉大敲蚝路村 15 号,法定代表人:苏其雄。营业期限:2018 3 14 日至 2038 3 13 日。注册资本 800 万元,股东为苏其雄(占股 90%)、苏锦东(占股 10%)。

20241115日,农贸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农贸公司破产情况。

经管理人查明,截至20241215日,农贸公司资产总额为0元:无固定资产,无银行存款,无应收账款,无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已经确认农贸公司的负债总额为731310.3元,均为普通债权。

本院认为,农贸公司经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农贸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决定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之规定,农贸公司的住所地在北海市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农贸公司存在作为被执行人且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但债权人并未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尚未穷尽执行措施。本案中经管理人核实,农贸公司负债总额为731310.3元,而根据现有材料,本案并无证据能够反映农贸公司股东均已完成 800 万元出资义务,在农贸公司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完毕后,农贸公司则不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农贸公司具备破产情形。因此,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农贸公司不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予驳回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蔡响波对被申请人广西哲民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炫 霖

书  记  员   钟 富 德


附件

(2024)桂05破2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