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核查通知书(第六批次)

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核查通知书(第六批次)

公开时间:2025-07-02 公 开 人: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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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债权核查通知书(第六批次)

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债务人: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下称“三台法院”)于2024年9月3日分别作出(2024)川0722破申5号、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佳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对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川0722破4号、5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若厉律师事务所担任园林苑公司、盛世佳公司管理人。2024年12月3日,三台法院作出(2024)川0722破4号、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盛世佳公司与园林苑公司(二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债务人”)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之规定,将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林鑫、监事郑强、高级管理人员许启宏的薪酬中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予以确认,并编制了《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债权表(第六批次)》(详见附表)供债权人、债务人查看。经审查,本批次管理人对该3户3笔债权出具了审查结论,确认金额共计378,926.00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本次债权核查采取非现场核查方式,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邮件等形式将债权审查资料、信息送达债权人及债务人进行债权核查,并同时将债权核查资料、信息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http://pccz.court.gov.cn)供核查。债权人及债务人可以登录该网站,搜索《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核查通知书(第六批次)》查看、下载本次债权核查资料、信息进行债权核查。

债权核查结束日:自将债权核查资料、信息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之日起至2025年7月2日结束。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核查资料、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异议事项、事实及理由、法律依据,并提供证据资料。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核查结束后15日内(2025年7月17日前,含当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核查资料、信息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也可以不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直接在债权核查结束后15日内(2025年7月17日前,含当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债权审查意见。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附: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债权表(第六批次)》


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债权表(第六批次)

编制表人:四川省盛世佳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园林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单位:人民币元

普通债权

序号

债权

编号

债权申报人

高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的金额(元)

审查金额(元)

备注

本金

孳息

其他

合计

本金

孳息

其他

合计

1

80

许启宏

134,606.00

0.00

0.00

134,606.00

134,606.00

0.00

0.00

134,606.00

 

2

81

郑强

107,968.00

0.00

0.00

107,968.00

107,968.00

0.00

0.00

107,968.00

 

3

82

林鑫

136,352.00

0.00

0.00

136,352.00

136,352.00

0.00

0.00

136,352.00

 

合计

378,926.00

0.00

0.00

378,926.00

378,926.00

0.00

0.00

378,926.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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