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未能完成接管事务的声明

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未能完成接管事务的声明

公开时间:2025-01-14 公 开 人: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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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1227日作出(2024)渝05破申73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翔晓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1月7日作出(2025)渝05破14号决定,指定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积极联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张先利,拟完成接管事务。因债务人已停止经营无相应在职员,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均处于失联状态联系上工商登记内档上记载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告知管理人,其已离职多年,对银翔晓星公司事情已不知情。管理人打电话询问银翔晓星公司之前委托的梁永强律师,梁律师告知法定代表人张先利不在国内,现梁律师也无法联系上法定代表人张先利。管理人2025年1月13日前往银翔晓星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大道822号,发现银翔晓星公司已无实际经营,系其他企业在办公。管理人2025年1月14日前往银翔晓星公司之前实际经营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银翔大道55号了解情况,得知银翔晓星公司也未实际经营,已名存实亡。管理人穷尽各种方式至今没有接管到债务人的任何印章、证照、账簿、文书、银行账户、财产等物品及资料。

债务人的所有印章、证照、资料、财产依法均应由管理人接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占有、使用,如相关单位或个人非法占有、使用,管理人将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非法占有人占有期间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应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与管理人、债务人无关。债务人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其他印章(如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自202517日起遗失作废。202517日之后加盖债务人印章的文件均不具有合法性,管理人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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