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之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公告 ,案号:(2026)苏0723破1号

江苏五之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公告 ,案号:(2026)苏0723破1号

公开时间:2026-02-12 公 开 人:江苏五之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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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五之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破产公告

 

2025年12月30日,灌云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五之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5)苏0723破申51号,并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2026)苏0723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江苏五之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227日前向 江苏五之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17号科创园区1号楼21层盈科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22000,联系人:张成华,联系电话:138123424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江苏五之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五之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灌云县人民法院定于202636上午840分灌云县人民法院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会议期间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不服的,异议人应当自会议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特此公告  

                

 

                  江苏五之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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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pdf 下载
公告 法院.pdf 下载
破产受理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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