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博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

关于武汉博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3-27 公 开 人:武汉博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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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武汉博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10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武汉博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大实业”)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年3月3日依法指定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担任武汉博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认为,博大实业已实际停止经营,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不利于债权人、职工及相关各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1.博大实业与全体职工(已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除外)的劳动合同于2025年3月27日解除。博大实业在职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应依法认定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博大实业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含医疗保险费用),应依法缴纳至2025年3月。

2.博大实业所欠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请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经确认的职工债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第一顺位清偿。

3.为便于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各职工应与管理人联系并提供《职工债权登记表》(联系管理人获取该表)、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从入职之日起至今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4.管理人审查职工债权的原则1)有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职工债权按生效文书认定;(2)未经过劳动仲裁、诉讼的,依据管理人的调查及职工提供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从入职之日起至今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工资条、打卡记录等认定职工债权;(3)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不认为是职工;(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本通知发布后,在职职工劳动关系即日起解除。如职工有保管博大实业财产的,请告知并移交给管理人。

特此通知。                    

 

武汉博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七

管理人联系及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 519 号高农大厦 4
管理人联系方式:张律师,电话 181 7137 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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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博大实业).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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