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公开时间:2019-06-04 公 开 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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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2A35F13AF4A91F2720C8AF9E5920C286 联系方式: 13807956959 报名截止时间: 2019-06-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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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151019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袁民破(预)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作出(2015)袁民破字第2-1号决定书,指定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2019313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袁民破字第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9313日起对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着体现公司企业价值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管理人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

招募须知

1、本招募公告是泰峰公司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属于管理人。

2、本招募公告编制与发布目的是让意向投资人了解债务人情况并参与重整。

3、本招募公告不属于要约文件,不具有类似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力效力。

4、本招募报告不代替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报告。意向投资人在考虑参与债务人重整时,除参考本招募公告外,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尽职调查。

5、关于泰峰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项目开发情况、员工情况、税费情况以及主要资产与负债等详细信息,意向重整投资人可以自行展开调查或缴纳保证金并签署保密协议后咨询管理人。

、公司概况

(一)基本信息

泰峰公司成立于2010120法定代表人梁秀平注册资本5200万元,工商注册号360900210007798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政府大院138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专项许可经营)。经营期限:20100120日至永久

(二)资产与负债

泰峰公司资产情况: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南庙乡邮桥村孝田组的土地5宗,均办理了土地证,总面积138341平方米(其中两宗土地总面积61356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两宗土地总面积为3333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服商业用地;一宗土地面积为4365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上建筑面积14246.05平方米,未办理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部分附属工程。经第三方评估总价值为161990745.55元。

泰峰公司债务情况:截至201964日,已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的对外债务有515751299.87元。其中税款债权有,但因税务部门未申报债权具体金额不详;担保债权103084259.11元;在建工程36534650.55元;普通债权376132390.21元。

意向投资人主体条件

参与重整的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或自然人报名

意向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无未审结、未执结案件,无金融不良记录;

3、经营范围含房地产开发;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注册期满1年;

5、曾参与开发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

重整投资保底要求

全额清偿税款债权(具体金额不详,由投资人负责清偿)、担保债权、在建工程,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60%

五、招募程序

(一)报名

有意向参与泰峰公司重整的投资人应于2019610日前将报名必要材料现场递交管理人指定地点管理人不接受邮寄快递方式递交报名材料材料不全的管理人有权拒收

(二)须提交的文件

1、参与重整投资意向书,意向书应包括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投资人资金实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的计划等(需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需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报名时需提供副本原件审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截止2019430日的财务报表(需加盖企业财务章和法人公章);

4、授权委托书,载明经办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授权范围(需加盖法人公章);

5、参与重整投资的股东会决议;

6、保密协议;

7、参与重整意向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重整意向金在意向投资人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或不符合其和管理人的相关约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管理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为:

名: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开户行:工商银行宜春分行

号: 1508200339000179593

(三)报名截止时间:20196101700

(四)报名地点: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1155号书香名郡一号楼三楼)

联系人: 王建芬

联系电话:13979551636

地址: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1155号书香名郡一号楼三楼)

(五)提交正式重整实施方案

意向投资人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向管理人提交正式重整计划草案,方案应当符合重整程序与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正常经营的各方面要求(由管理人通知其具体要求的内容)。

(六)评审、确定投资人

管理人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正式重整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审以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最终人选。在选定最优重整计划实施方案后,管理人将遴选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法院通知审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与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六、对遴选工作的有关说明

(一)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

意向投资人应当在被选定为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后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如拒绝与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

(二)重整保证金

1.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重整投资人前期缴纳的重整意向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自动转为重整保证金。

2.重整保证金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全额退还(不计利息)至重整投资人付款账号:

1)管理人和重整投资人未就重整投资协议达成一致;

2)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被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3)人民法院或管理人依法中止重整计划。

3.重整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及其它条款在管理人和重整投资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中进行具体约定。

4.重整保证金在管理人账户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利息)列入破产财产;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没收的保证金列入破产财产。

(三)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重整投资协议由管理人和重整投资人共同拟定,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

1.重整方式;

2.重整范围;

3.偿债资金;

4.重整进度安排;

5.交割安排;

6.声明与承诺;

7.协议解除与终止;

8.违约责任;

9.其他约定。

(四)中止或撤回重整计划

如出现影响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的重大事项或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管理人可以中止重整计划。管理人中止或撤回招募遴选计划或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无需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所投入的工作进行任何补偿。

本招募说明书由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于本管理人,最终以管理人和重整投资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和人民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方案为准。

 

宜春市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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