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管广州金沙洲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

关于接管广州金沙洲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02 公 开 人:广州金沙洲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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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管广州金沙洲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通知

 

广州金沙洲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华、股东广州市国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城西横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9日作出(2025)粤0111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国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对广州金沙洲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沙洲燃气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2025)粤0111强清1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麦静雯[广东尚宽(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金沙洲燃气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履行接管金沙洲燃气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营业执照及其他文书等资料的职责。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清算组移交金沙洲燃气公司的财产、印章、财务账册、营业执照、债权债务清单及其他文书等资料。移交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和清算组工作人员对拟交接资料进行清点,逐项交接,并在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有关人员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账簿印章、账簿、营业执照及其他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向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线索。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向清算组移交或者隐匿财产印章、账簿、营业执照及其他文书等资料,或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据传、罚款、限制出境、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措施。

特此通知

广州金沙洲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

1.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联系人:麦静雯      联系电话:13428487020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之二保利克洛维中景A座1309

 

2.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8、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 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 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 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9、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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