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等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

深圳市鸿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等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0-06-09 公 开 人: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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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等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

 

深圳市鸿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9)粤03破申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鸿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粤03破255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鸿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郑慧为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等等。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法定责任和义务,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为明晰你们的责任,管理人特公告告知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破255通知书,你们应承担向管理人移交深圳市鸿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账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营业务等公司一切财产财物的义务,以及根据管理人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管理人询问的义务。现公告通知你们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财产财物并接受管理人询问。

特此公告告知,请你们及时审慎履行义务。

 

                                 深圳市鸿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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