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绿馨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报告

南通绿馨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3-11-17 公 开 人:南通绿馨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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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绿馨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报告

(2023)绿馨清字第04

南通绿馨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811日作出(2023)苏06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严红梅对南通绿馨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馨”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同日作出(2023)苏06强清3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因清算组未能接管到绿馨公司任何财产、合同资料、账册在法定期限内亦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现清算组拟提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绿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现将清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绿馨公司成立于2007918日,注册号32060000016276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红梅,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由全体股东于2007年9月12日前一次缴足,股东为严红梅(持股比列66.67%)、王瑜(持股比例33.33%),公司注册登记地在南通市永和路520号经营范围:农副产品的采购、销售(国家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经营期限为2007年9月18日至2027年9月17日,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9月12日,股东严红梅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2万元、股东王瑜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万元,均以货币出资,于2007年9月12日以现金缴款方式存入绿馨公司在江苏银行南通虹桥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账号:89191015243020002564。

2008年3月31日,绿馨公司江苏银行南通虹桥支行账户(账号:89191015243020002564)销户。

2009年12月18日,绿馨公司因未接受年度检验被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20年11月2日,绿馨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2020】403740号税务事项通知予以注销。

二、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2023)苏06强清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绿馨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同日作出(2023)苏06强清3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张峰、杨洁、杨威、吴迪龙、周海静,指定周海静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接受指定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积极履行清算职责,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未有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绿馨公司法定代表人除向清算组移交了公章、税务注销材料外未向清算组移交财务资料或其他公司资料。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绿馨公司名下存在财产。

三、清算工作完成情况

清算组自接受指定后完成了刻制印章、发布公告、调查公司财产状

况、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等一系列工作。

(一)刻制印章

    2023年8月18日,清算组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决定书向南通市崇川区公安局申请刻制了清算组公章,并于同日将印章鉴递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封样启用。

(二)发布强清案件受理公告

2023年8月18日,清算组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告知绿馨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清偿债务、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以及释明清算责任。

(三)接管情况

清算组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开始对绿馨公司进行全面接管工作。

2023年8月18日,清算组根据绿馨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和绿馨公司强制清算案的申请材料,与绿馨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严红梅取得联系,约定了会面的时间和地点,并于2023年8月19日通过微信向绿馨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严红梅送达配合清算、移交公司资料通知书及债权申报公告。绿馨公司股东王瑜无法联系。

2023年8月28日,绿馨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暨强制清算申请人严红梅至清算组处与清算组成员杨洁、周海静进行了面谈,清算组制作了接管访谈笔录。清算组向严红梅介绍了清算组成员,并告知其配合清算组履行职责以及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资料、停止与清算无关的事宜。绿馨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严红梅向清算组介绍了公司经营情况和申请强制清算的原因,以及绿馨公司的出资情况,公司名下无债权债务,向清算组移交部分公司资料,但不包括任何财务资料。清算组向其询问绿馨公司另外一位股东王瑜的联系方式,反馈多年未联系处于失联状态。

当日绿馨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严红梅向清算组移交的公司资料包括:

1. 公章;

2. 2020】40374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2023年8月24日,清算组根据工商内档中股东的身份证住址,通过邮政EMS邮寄文书的方式向绿馨公司股东王瑜履行告知义务,邮寄文书包括强制清算《裁定书》、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履行义务《通知书》及《公告》、申报债权《公告》,根据邮政EMS物流信息显示,因联系不上收件人,快件于2023年8月30日退回至清算组处。

由于绿馨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严红梅未能提供绿馨公司的财务资料,股东王瑜无法取得联系,清算组未实际接管到绿馨公司的任何财务资料,故清算组无法委托审计机构开展对绿馨公司的审计工作。

(四)绿馨公司资产调查情况

1、现金

绿馨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股东严红梅、股东王瑜未向清算组移交任何财务资料,亦未向清算组移交任何现金资产。

2、银行存款

由于未能接管到绿馨公司的财务资料,绿馨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在至清算组处面谈时表示公司只有一个银行账户,即验资报告中的89191015243020002564账号,故清算组调取了该账号的银行流水情况:

绿馨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账户,江苏银行南通虹桥支行临时存款账户(账号:89191015243020002564),2007年9月12日,该账户中存入现金1万元、2万元,上述款项于9月19日被取出。该账户余额为0元,已于2008年3月31日销户。

综上,未查询到绿馨公司名下存在银行存款。

3、不动产

2023年8月18日,清算组前往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绿馨公司在南通市内的房地产信息,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显示,绿馨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车辆

2023年8月18日,清算组前往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

理所查询绿馨公司名下车辆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无苏号牌机动车。

5、知识产权

清算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企查查”等各公开渠道,未

发现绿馨公司名下有登记知识产权。

6、应收账款

由于未能对绿馨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进行实际接管,无法对绿馨

公司进行审计,清算组暂未发现绿馨公司的应收账款情况。

综上,清算组未清查接管到绿馨公司的财产。

(五)股东出资调查情况

    绿馨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记载,绿馨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由严红梅、王瑜分别出资2万元、1万元发起设立,股东出资均为货币出资。

2007年9月10日,南通恒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通恒信内验[2007]2145号《验资报告》明确记载,截止2007年9月12日,绿馨公司已收到严红梅、王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3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

根据管理人查询到的绿馨公司名下注册资本验资账户,江苏银行南通虹桥支行临时存款账户(账号:89191015243020002564),该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07年9月12日,该账户中存入现金1万元、2万元,上述款项于9月19日被取出。

根据绿馨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严红梅向清算组的反馈,绿馨公司成立后未发生任何经营活动,严红梅将出资款以现金的形式全部取出,股东之间已经按照约定处理好这笔出资款项。

结合绿馨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严红梅的陈述及公司银行流水,绿馨公司存续期间存在股东抽逃出资问题。

(六)涉诉涉执调查情况

清算组未接管到绿馨公司涉诉涉执案件的相关材料,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信息,未发现绿馨公司涉诉涉执案件。

(七)公司债权债务调查情况

1、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因绿馨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已无办公场所和相关工作人员;由于未接管绿馨公司职工资料、财务资料,清算组亦无法通过财务账册核实绿馨公司的职工债权情况;清算组向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查,未查询到涉及绿馨公司的劳动仲裁案件;此外,清算组也通过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股东严红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各种公开途径查询了涉及绿馨公司的诉讼和执行情况,未获知有职工债权需要清偿。

2、债权申报通知情况

2023年8月18日,清算组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绿馨公司的涉诉讼及涉执行案件信息,通过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内网核实该公司没有涉诉信息。另外,清算组通过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股东严红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各种公开途径查询了涉及绿馨公司的诉讼和执行情况,未获知有债权需要清偿。

同日,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绿馨公司的债权申报公告,告知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详情并提供证明材料。债权申报期届满,无债权人申报债权。

3、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调查情况

绿馨公司移交资料中显示2020年11月2日,绿馨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2020】403740号税务事项通知予以注销。

2023年8月18日,清算组到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绿馨公司职工备案、职工社保情况,工作人员反馈绿馨公司无职工备案信息、未参保。

综上,清算组并未发现绿馨公司存在任何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四、清算费用情况

(一)清算期间的收支情况

绿馨公司在清算期间没有经营所得。

(二)清算费用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情况

(1)刻制清算组公章费用:50元;

(2)清算组办公和交通等费用:600元。

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650元,已由清算组先行垫付。

2、清算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五条规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本案中,由于绿馨公司已多年未实际经营,法定代表人严红梅表示只愿意向管理人支付2000元清算组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已由清算组先行垫付的清算费用及预计发生的清算费用等,剩余费用为清算组报酬),于收到清算报告3日内向清算组支付。清算组认为,扣除清算费用后报酬过低,提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外给予清算组1000元的补助。

五、无法清算情形下的股东连带责任义务告知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事宜,工商登记情况、注资账户情况与绿馨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严红梅的陈述基本一致,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因清算组未接管到绿馨公司财务资料、重要合同资料,股东王瑜无法联系,清算组无法查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问题,故无法完成绿馨公司清算工作。

因此,清算组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向绿馨公司全体股东释明无法清算情形下风险责任:南通绿馨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对南通绿馨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如前所述,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绿馨公司的任何财务资料、重要凭证,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资产可供分配,清算组无法继续对绿馨公司开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实质清算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因此,清算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拟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绿馨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绿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将在1个月内持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法律文书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以上为绿馨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内容,若绿馨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报告所载内容有异议,请于本报告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异议期限届满清算组未收到异议材料,清算组将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本清算报告,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办理绿馨公司的注销登记。

                  

                                         南通绿馨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十一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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