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告交付债务人财产的函

关于催告交付债务人财产的函

公开时间:2021-12-01 公 开 人:绍兴市诚盈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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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告交付债务人财产的函

绍兴市诚盈化工有限公司,
任建刚 等有关人员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根据绍兴市上虞区虎腾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929日作出(2021)浙0604破申31号民事裁定,受理绍兴市诚盈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盈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日指定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经向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诚盈公司名下有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918日、号牌号码为浙DXE113、型号为SAJAB4BG的捷豹牌小型汽车,目前状态为违法未处理及查封。经了解,人民法院于有关执行案件中并未实际控制该机动车,故该机动车应仍在诚盈公司的有关人员控制中。

现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催告诚盈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任建刚等有关人员,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交付前述机动车;不能交付或者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在该期限内告知管理人。【管理人联系人:何律师;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7A层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电话:15088536832。】

有关人员逾期未将前述机动车交付管理人、也未告知合理原因的,管理人将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等途径查找该机动车下落。由此可能产生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由控制该机动车的人员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

绍兴市诚盈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注:本件同时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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