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光翰林《清算方案》(暨职工债权公示)

银光翰林《清算方案》(暨职工债权公示)

公开时间:2022-10-21 公 开 人:北京银光翰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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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光翰林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清算方案

2020)银光翰林清字第05

北京银光翰林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股东及利害关系人:

20207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清申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银光翰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光翰林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0821日作出(2020)京01强清5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担任银光翰林公司清算组,依法核查银光翰林资产和负债等情况。

经核查,银光翰林公司财产已不足清偿债务。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七十九条规定,与全体债权人就银光翰林公司的债务清偿进行协商,并基于所达成的共识制订本清算方案。本清算方案经全体债权人、股东及关系人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各方均应遵照执行。

一、银光翰林基本情况

银光翰林公司于201343日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设计;销售汽车、摩托车零配件、金属制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其股东分别为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镁业公司”)和北京京翰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翰林公司”)。

(一)可供清算财产

序号

资产名称

原值(元)

协商处置(变价)方式

1.         

机器设备1

1,024,758

以物抵债已裁定,不再统计

2.         

机器设备2

480,000

由京翰林公司作价150,000元受让

3.         

非专利技术

1,900,000

作价0元,股东各方均可无偿使用

4.         

待接管现金

9,600

9,600

合计

159,600

各方确认,银光翰林可供清算财产的总额为159,600元。

(二)需清偿的债务

序号

债权人

申报金额(元)

债权性质

确认金额(元)

1.         

华盛镁业公司

222,000

普通

222,000

2.         

京翰林公司

246,283.31

普通

246,283.31

小计

468,283.31

3.         

吴宏达

30,887.5

职工

30,887.5

4.         

陶华强

321,230

职工

0

合计

499,170.81

注:相关债权人此前已知悉并确认清算组的债权审查确认结果,投票表决同意即表示认可上表记载的审核结果。相关公告即视为职工债权公示。

截至20221017日,本次清算不涉及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不涉及社保费用、税收债权等其他优先权。经清算组审核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为468,283.31元,普通债权人2家,即银光翰林公司的两名股东;调查确认的职工债权金额为30,887.5元,职工债权人1名,即吴宏达。

二、清算费用

经清算组与各方协商,本次强制清算的清算费用总额共计50,000元,由股东华盛镁业公司、京翰林公司分别承担25,000元,不占用清算财产。各方确认,上述50,000元的清算费用包括人民法院收取的清算案件受理费、清算组执行职务已发生的以及预留办理注销等事宜产生的全部费用,前述费用支付完毕后的余额作为清算组报酬,由清算组在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后一次性收取。

另,经清算组核实,本次清算过程中未产生共益债务。

三、债务清偿方案

本次清算,可供用于清偿债务的清算财产金额为159,600元,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债权

经清算组核实,银光翰林公司欠付吴宏达职工工资30,887.5元。经各方协商一致且经京翰林公司及吴宏达本人确认,该职工债权由京翰林公司负责解决,吴宏达放弃对银光翰林公司的求偿权,该职工债权的解决未占用清算财产

2.社保及税收债权

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并经清算组核查,银光翰林无社保及税收债权。

3.普通债权

汇总以上,可供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清算财产金额为159,600元。经协商一致,华盛镁业公司受偿150,000元;京翰林公司受偿9600元。各方一致同意放弃全部剩余未获清偿债权。

四、剩余财产分配

鉴于清偿债务后银光翰林公司无剩余财产,本次清算不对股东进行财产分配。

五、清算方案实施办法

本债务清偿方案经银光翰林公司各债权人、股东、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本着简化程序、节省资源的原则,按如下方式实施清算方案:

1.  京翰林公司于人民法院认可清算方案之民事裁定作出后三日内向清算组账户汇入175,000元(该日期下称“京翰林付款日”),包括“机器设备2”受让款150,000元和应承担清算费用25,000元;

2.  存放于京翰林公司处的“机器设备2”之所有权于清算组账户收到京翰林公司所支付受让款时转移至京翰林公司,并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清算组不再与京翰林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3.  存于京翰林公司银行账户中清算组未接管的货币资金9,600元用于清偿京翰林公司的债权,并于京翰林付款日视为对京翰林公司清偿完毕;

4.  清算组于京翰林付款日次日向华盛镁业公司指定之银行账户汇付150,000元债权受偿款,支付后即视为对华盛镁业公司清偿完毕;

5.  华盛镁业公司申请强制清算时垫付的50,000清算费用,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拨付至清算组银行账户,华盛镁业公司亦无需再另行支付清算费用,清算组收到人民法院拨付的50,000元后次日,扣除应由华盛镁业公司承担的清算费用25,000元,余额25,000元退还华盛镁业公司;

6.  清算费用共计50,000元,清算组依照人民法院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在支付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包括已发生的以及后续办理注销产生的费用)后,剩余款项作为清算组报酬支付予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7.  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清算组】

户名:北京银光翰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账号:020004843920024184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郊亭支行

【华盛镁业公司】

户名: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914005010000356971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闻喜县新开南路支行

 

以上清算方案,请债权人暨股东华盛镁业公司及京翰林公司、债权人吴宏达先生、利害关系人陶华强先生进行审议。

 

北京银光翰林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清算方案表决票


 

北京银光翰林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表决票

就《北京银光翰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方案》,本债权人/股东/利害关系人已认真审阅,表决意见如下:

表决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表决人:                   

(法人盖章/个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仅适用于法人 )

日期: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注意事项:

1、表决人只能择一勾选,未勾选的视为弃权。

2、表决人应于收到清算组通过微信文件传输方式送达的《北京银光翰林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方案》(含表决票)/公告之日起3日内对清算方案进行审议,自行打印并填写表决票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票通过EMS或顺丰专递方式寄出。表决人为自然人的,应手写签字;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若表决通过,清算组将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根据裁定认可的清算方案予以实施。

3、表决票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写字楼120层;收件人:张驰律师;联系电话:010-85143483/1305101813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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