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台联合机动车检测场(北京)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相关义务人向清算组移交公司材料并说明情况

蒋台联合机动车检测场(北京)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相关义务人向清算组移交公司材料并说明情况

公开时间:2024-06-12 公 开 人:蒋台联合机动车检测场(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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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台联合机动车检测场(北京)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相关义务人向清算组移交公司材料并说明情况

 

蒋台联合机动车检测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蒋台机动车公司”)因营业期届满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中信联合汽车(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提出指定清算组对蒋台机动车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2023年10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作出(2023)京01清申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信联合汽车(北京)有限公司对蒋台联合机动车检测场(北京)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0月27日指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担任蒋台公司清算组

经查,伍斌系蒋台机动车公司法定代表人,中信联合汽车(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国出租车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为蒋台机动车公司股东。

现因蒋台机动车公司已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前期通过各种方式未与董监高、法人、北京市建国出租车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人取得有效联系。清算组特通过公告形式通知你,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清算组主动联系,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及实缴出资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拒不配合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将面临人民法院罚款,甚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后果。

 

管理人联系方式为: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8701162103;电子邮箱:

yuyaolawyer@163.com】;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英皇国际中心8楼康达律师事务所。特此通知。

 

蒋台联合机动车检测场(北京)有限公司清算组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清算组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清算组员和其他经营清算组

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

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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