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赣0113破1号南昌宝都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依法履行股东职责的通知

(2022)赣0113破1号南昌宝都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依法履行股东职责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2-07-01 公 开 人:南昌宝都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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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履行股东职责的通知

2022宝都盛破管字第008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昌宝都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于202268日作出(2022)赣0113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闵道龙对南昌宝都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都盛公司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69日作出(2022)赣01131号决定书,指定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担任南昌宝都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吴琳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已于第一时间前往债务人工商登记住所地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华南大道1号华南城乾龙物流园E03园区1栋仓库上门送达并实地查看、了解情况,经了解,债务人目前已不在该地实际经营。同日,管理人电话联系了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唐秀兰,要求其配合管理人接管调查工作,但其表示不清楚宝都盛公司情况。现债务人股东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向管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陈国裕先生代表债务人股东全权负责债务人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事宜。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接管调查,已向陈国裕先生发送了《接管方案》,要求贵方按照《接管方案》所列要求,在6月底前将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妥善移交给管理人。截至目前,管理人仍未接管到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这将导致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进行全面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据管理人调查,宝都盛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为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持股)比例为100%。因此,请债务人的股东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提交或履行督促债务人提交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并接受法院或管理人的调查、询问。

如股东未履行上述义务或债务人未向管理人提交上述资料,则股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

管理人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942号远帆大厦A15楼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彩玲13037235076

南昌宝都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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