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10-24 公 开 人: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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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109120号之一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5729日作出(2025)1091破申11号民事裁定,受理杭州尹泰瑞祺陈设艺术有限公司对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819日指定扬州苏中兴企业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819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2025)109120号公告,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510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工作需要,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经管理人申请,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统筹考量各项工作安排,现决定将债权申报期延长至20251120日。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11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20号文昌国际大厦603室扬州苏中兴企业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於朝骥13852162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125日下午230分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开发东路8)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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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1091破20号之一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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