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莞市启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监事通知书

致东莞市启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监事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7-23 公 开 人:东莞市启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084次
  • 打印

致东莞市启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监事通知书

2024)启诚破管字第2-5

林绍良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710日根据东莞钲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莞市启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诚公司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710日指定德勤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担任启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启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你方为启诚公司的股东、监事,持股80%。因此,你方可能占有及/或管理启诚公司部分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线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你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交付你方所占有及/或管理的启诚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线索,并协助管理人团队指认相关土地、房产及其他财产线索,以便了解启诚公司的财产情况。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交至管理人指定的地点:广州市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26楼。管理人联系人:陈珣,联系电话:186 8051 7594

若你方对本通知书项下要求移交/交付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有无或者移交/交付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种类、范围等持有异议,可以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

若你方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仍向启诚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移交/交付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使启诚公司的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你方继续移交/交付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

 

特此通知。

东莞市启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722

 

附:

1.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2.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附件

致东莞市启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林绍良通知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