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06-25 公 开 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944次
  • 打印


重 庆 市 长 寿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裁 定 书

(2018)渝 0115 破3号之六

申请人∶ 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重庆市华胜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 3 月29 日,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制作的重整计划变更方案已提交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相关债权人组进行表决,且已表决通过,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变更方案。

本院查明,2019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8)渝0115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无法执行。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3月24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请批准变更重整计划。2021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8)渝

0115破 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变更《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变更方案后提交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相关债权人组进行表决,已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相关债权人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变更方案,现管理人申请本院批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将《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担保债权的受偿方案变更为按照债权金额的 15.7%予以清偿,受偿总金额为12000000 元;

二、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属于职工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外,批准将《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职工债权剩余部分的受偿方案变更为按照债权金额的 64.28%予以清偿,受偿总金额为 6158282.55 元;

三、批准将《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变更为按照债权金额的1%予以清偿,受偿总金额为 4024430.24 元;

四、重整投资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投资款全额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及普通债权均于管理人账户收到投资人投资款后 30 日内清偿完毕,不计利息和滞纳金,全部以货币方式清偿;

五、上述每个债权组的受偿金额固定,若后续出现发生于重整程序终止前的新增债权被人民法院支持清偿的,其受偿资金由新增债权人向该组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取得;

六、对于上述债权中未获清偿的部分,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对未申报的债权,债务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谷 博审判长

 审 判员刘 婕

许武星 审 判员


附件

(2018)渝0115破3号之六.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