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核查、核对债权暨拟终结硕朋公司破产程序的报告

关于补充核查、核对债权暨拟终结硕朋公司破产程序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10-21 公 开 人:南通硕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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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硕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润德破管函字第015-019号

 

关于补充核查、核对债权暨拟终结硕朋公司

破产程序的报告

 

南通硕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会议:

南通硕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朋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川法院)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2024)苏0602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硕朋公司破产清算。同年7月5日,崇川法院作出(2024)苏0602破45号决定书,指定南通润德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硕朋公司管理人。

根据崇川法院作出(2024)苏0602破45号民事裁定书、(2024)苏0602破4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对硕朋公司享有的税收债权31619.53元、社保债权21348.86元、普通债权8707.59元;确认南通神驰电气有限公司对硕朋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7248.70元。

2024年10月14日,管理人收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申报债权41882.28元(其中本金30476.22元、利息1796.63元、其他9609.43元),其称系硕朋公司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提供其与硕朋公司于2021年3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GHDED20210303032380的《借款额度合同》、其与硕朋公司于2021年3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GHDJJ20210303032643的《借款合同》、其与杨云于2021年3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GHDDB20210303032642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其与硕朋公司于2022年5月23签订的编号为GHDJJX20220523020024的《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硕朋公司还款计划及还款明细、硕朋公司贷款利息及罚息计算明细为证。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确认其对硕朋公司享有有效债权合计41882.28元(其中本金30476.22元、利息1796.63元、其他9609.43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将上述补充申报债权审查情况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交由债务人核对。如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上述债权表中记载的自己或他人的债权确认情况(包括金额与债权性质)有异议的,请在即日起3个自然日内将书面意见和相应的证据材料送达管理人,管理人将对异议债权组织复核。异议人对管理人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其有权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依法向崇川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债务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崇川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此外,因硕朋公司现有财产在扣除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后,已无法承担管理人后期执行职务、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故管理人拟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硕朋公司破产程序。管理人已以硕朋公司股东等为被告,向崇川法院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崇川法院已立案受理,故管理人将继续保留执行职务,继续完成对硕朋公司股东提起追缴出资诉讼的相关职务。如对拟终结本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可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三个自然日内向管理人提出。

特此报告。

 

 

南通硕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十一

 

 

附件: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硕朋公司管理人,13646277208(咨询时间:仅限法定工作日 9:00—11:00;13:30—16:30。因该号段系办公电话,故在非上述工作时间内,该电话及绑定微信不支持咨询,敬请谅解)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路218号中科科技园24幢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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