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浙0105破30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浙0105破30号)

公开时间:2023-09-12 公 开 人:杭州乐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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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010530

本院根据债权人陈国运、冯叶强、陈佳萍的申请,于2023年8月31日裁定受理杭州乐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5日指定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为杭州乐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杭州乐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国际3901室;联系人:俞律师、孙律师,联系方式:19703651880、18645643977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杭州乐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杭州乐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

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杭州乐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法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109 号)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届时因特殊情况仍不适合线下会议形式,将通过线上召开,具体形式参会前联系管理人确认)。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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