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铂骏温泉度假村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核查通知

大理铂骏温泉度假村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核查通知

公开时间:2024-02-08 公 开 人:大理铂骏温泉度假村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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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铂骏温泉度假村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重整案债权核查通知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202168日,洱源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云2930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云2930破字1号《决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大理铂骏温泉度假村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骏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铂骏温泉管理人。

   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29民终245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确定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享有的铂骏公司债权的性质及金额。管理人根据上述判决结果作出了调整后的债权审查认定意见,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数

债权类型

认定金额

不认定金额

1

福建金品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6,964,277.22

无财产担保债权(建筑价款优先)

4,809,492.09

1,315,560.13

无财产担保债权

105,360.81

733,864.19

现管理人将上述审查认定情况和《债权异议表》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各位债权人进行公示,请各位债权人及时核查债权。如债权人对上述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请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日向管理人提交《债权异议表》以及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及时予以答复。债务人或债权人对管理人异议答复中的债权认定不服的,债务人或债权人有权在收到管理人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洱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同时,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可不经复核程序,自《债权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洱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如债务人各位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或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视为对上述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洱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特此通知。

大理铂骏温泉度假村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2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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