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鑫龙纸箱厂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连云港市赣榆区鑫龙纸箱厂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2-11-19 公 开 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鑫龙纸箱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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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鑫龙纸箱厂管理人

               苏港鑫龙管2022)第17                   

连云港市赣榆区鑫龙纸箱厂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情况

连云港市赣榆区鑫龙纸箱厂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2年2月28日将编制的连云港市赣榆区鑫龙纸箱厂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8户15笔债权无异议,总金额为51,788,952.46元(其中劣后债权6,160,392.17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5笔,债权金额为26,842,621.55元,税款债权1笔,债权金额为72,951.42元,普通债权9笔,债权金额为24,873,379.49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2年8月7日作出(2021)苏0707破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上述债权。

(二)公示无异议职工债权情况

管理人根据劳动仲裁档案及鑫龙公司投资人董叔龙提供的职工债权清单、工资表等材料,对职工债权进行审定,审核确认鑫龙公司职工债权户数为12职工债权总额为470,920.00元,对该审核结果,管理人于20222月25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并通知职工债权人,于2022年2月28日将该审核结果报告于鑫龙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异议期内,未有人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提出异议,故管理人上述审定的职工债权为可参与分配的无异议债权。

二、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总额

1.鑫龙公司设备拍卖所得款项751,993.28元;

2.鑫龙公司评估范围之外废旧物品变卖所得款项600元;

3.鑫龙公司账户结息854.97元;

截至2022年11月5日,本次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总额为人民币753,448.25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

本案产生破产费用(含预计将发生的破产费用2000元)共计140,334.11元(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5,667.24+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103,309.13元+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25,168.94),其中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5,667.24+103,309.13=108,976.37元需由担保债权人在优先受偿的财产总额中按照可优先受偿担保物的价值543,707.10鑫龙公司设备拍卖所得款项总额751,993.28元的比例(72.30%)进行承担,剩余部分(27.7%)由扣除可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后的剩余可供债务人分配的财产进行负担。

破产费用构成详细说明如下: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鑫龙公司破产财产753,448.25为计算标的,应交纳诉讼费用5,667.24元。

2.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明细表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拍卖标的物存放地监控调取拷贝服务费

100.00

2

缴纳拍卖生产设备及办公用品开票税款

97,759.13

3

缴纳生产设备及办公用品资产评估费

5,450.00

合计

103,309.13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明细表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车费、过路费

1,740.80

2

刻章费

70.00

3

快递费

288.00

4

鑫龙公司债权人会议资料打印费

290.00

5

鑫龙公司解除税务非正常户缴纳罚款

1,800.00

6

后期事项处理预留费用

2,000.00

合计

6,188.80

2)管理人报酬

本案鑫龙公司可供清偿的债务人财产总额为753,448.25元,其中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543,707.10元,不计入管理人报酬计算基数,管理人报酬为209,741.15*12%=25,168.94元。

(二)担保权人优先受偿

1.连云港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连云港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于本案中优先受偿的金额为507,445.22元,其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无异议债权总额中超出该金额的部分参照普通债权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此外,应从该金额中扣除其应当承担之费用,故实际分配金额为427,818.63元(507445.22-73537.25-6089.34=427818.63),其构成明细如下:

1优先受偿金额

鼎力公司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登记编号:苏G1-0-2013-0064,苏G1-0-2013-0074,管理人受鼎力公司委托,对其抵押登记清单中现存担保物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项507,445.22元,该金额系鼎力公司于本案中优先受偿的金额。

2)需负担的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和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和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5,667.24+103,309.13=108,976.37元)需由鼎力公司按照其在优先受偿的财产总额中按照可优先受偿担保物的价值507,445.22元占鑫龙公司设备拍卖所得款项总额751,993.28元的比例(67.48%进行负担,金额为108,976.37*67.48%=73,537.25元,该金额已由债务人财产进行垫付,故管理人将自行在鼎力公司于本案中优先受偿的金额中予以扣除

3)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第十三条之规定,以鼎力公司于本案抵押登记清单中现存担保物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507,445.22元为基数,计算出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的报酬507445.22*1.2%=6,089.34元,该金额由管理人在本分配获得通过之后进行财产分配时,自行鼎力公司于本案中优先受偿的金额中扣除该笔费用支付于担任本案管理人的机构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云港分所。

2.连云港市金泉担保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金泉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公司于本案中优先受偿的金额为36,261.88元,其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无异议债权总额中超出该金额的部分参照普通债权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此外,应从该金额中扣除其应当承担之费用,故实际分配金额为30,574.08元(36261.88-5252.66-435.14=30574.08),构成明细如下:

1优先受偿金额

金泉公司动产抵押登记证书:苏G1-0-2013-0049管理人受金泉公司委托,对其抵押登记清单中现存担保物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项36,261.88元,扣除拍卖开票税款4,714.04元,管理人管理费用435.14元,破产清算诉讼费272.75元,资产评估费193.65元,剩余应金额30646.3元。该金额系鼎力公司于本案中优先受偿的金额。

2)需负担的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和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和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5,667.24+103,309.13=108,976.37元)需由金泉公司按照其在优先受偿的财产总额中按照可优先受偿担保物的价值36,261.88元占鑫龙公司设备拍卖所得款项总额751,993.28元的比例(4.82%进行负担,金额为108,976.37*4.82%=5,252.66元,该金额已由债务人财产进行垫付,故管理人将自行在金泉公司于本案中优先受偿的金额中予以扣除

3)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第十三条之规定,以鼎力公司于本案抵押登记清单中现存担保物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36,261.88元为基数,计算出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的报酬36,261.88*1.2%=435.14元,该金额由管理人在本分配获得通过之后进行财产分配时,自行金泉公司于本案中优先受偿的金额中扣除该笔费用支付于担任本案管理人的机构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云港分所。

3.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资产公司)动产抵押登记证书:苏G1-0-2014-0027经管理人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核实,鑫龙公司于2014年将生产设备五(七)层瓦楞纸板生产线抵押于江苏资产公司,但该设备已于2013年便已为鼎力公司设定抵押并登记(鼎力公司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登记编号:苏G1-0-2013-006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故鼎力公司对该套抵押设备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江苏资产公司。又因该套生产设备拍卖款不足以清偿鼎力公司之债权,故江苏资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无异议债权总额均参照普通债权清偿顺序进行分配,而不能从本案中获得实际优先受偿。

(三)扣除别除财产后剩余债务人财产的分配

鑫龙公司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总额为人民币753,448.25元,其中鑫龙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金额为543,707.10元(别除财产),扣除该别除财产后剩余可供分配财产为209,741.15元(753448.25-543707.10=209741.15)。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分配情况如下:

1.破产费用清偿

本案产生破产费用(含预计将发生的破产费用2000元)共计140,334.11元,其中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和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5,667.24+103,309.13=108,976.37元)需由担保债权人在优先受偿的财产总额中按照可优先受偿担保物的价值543,707.10元占鑫龙公司设备拍卖所得款项总额751,993.28元的比例(72.30%)进行承担,剩余部分(27.7%)由扣除可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后的剩余可供债务人分配的财产进行负担。扣除别除财产后剩余财产的分配环节所需清偿的破产费用数额为61,544.20元(140334.11-108976.37*72.30%=61544.20)。

故扣除别除财产后剩余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61,544.20元,清偿比例为100%。

2.职工债权之清偿

可供职工债权进行清偿的债务人财产金额为148,196.95元(209741.15-61544.20=148196.95),本案确定的职工债权金额为470,920.00元,职工债权分配明细如下:

职工债权分配明细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

无异议债权额

分配比例

分配金额(元)

1

金大勇

75,500.00

31.47%

23,759.60

2

王斌

30,000.00

31.47%

9,440.90

3

王传鹅

18,800.00

31.47%

5,916.30

4

张山山

12,700.00

31.47%

3,996.65

5

柏新芝

13,500.00

31.47%

4,248.40

6

孙伟丽

4,544.00

31.47%

1,429.98

7

孟凡梅

2,544.00

31.47%

800.59

8

闫伦夫

2,432.00

31.47%

765.34

9

江希美

1,000.00

31.47%

314.70

10

张传秋

52,400.00

31.47%

16,490.10

11

方向

256,000.00

31.47%

80,562.34

12

刘磊

1,500.00

31.47%

472.04

合计

470,920.00

31.47%

148,196.95

3.其他债权清偿情况

剩余财产已不足以完全清偿职工债权,职工债权的清偿比例为31.47%,故清偿顺序位于职工债权之后的税款债权、普通债权、清偿顺序参照普通债权的有财产担保之债权以及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债权均无法从本案中获得清偿,其清偿率均为0。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鑫龙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通过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分配。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本分配方案后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接受货币分配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

2.如因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未按本分配方案要求及时向管理人提交接受货币分配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清偿款项的,管理人依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之规定进行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依法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说明

(一)关于本次分配方案的后续执行

本次破产财产分配之后,对于无需支出的款项,管理人将在终止执行职务前根据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直接将相关金额后续支付给债权人。

在实施本次分配方案的后续执行时(包括但不限于对银行存款孳息及追回的其他可供清偿的债务人财产进行追加分配),管理人将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而由管理人依法另行根据本分配方案分配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在报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批准后径行实施。

(二)关于鑫龙公司未执行到位债权情况说明

鑫龙公司存在对外债权一笔,该笔债权的债务人为连云港市苏云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苏云公司),简称苏云公司已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对其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22)苏0707破36号]。鑫龙公司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苏云公司申报鑫龙公司债权855,326.50元,经苏云公司管理人初步核查,确认债权金额307,766.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最终债权金额及性质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及性质为准。

截至本报告作出日,苏云公司破产清算案尚未审结,其债权尚未裁定,亦未进入破产财产分配环节,故鑫龙公司享有的苏云公司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以及获得清偿的前提下清偿款数额几许均尚不能知,故该笔鑫龙公司享有的对外债权不参与本次分配,如后续鑫龙公司债权得到清偿,鑫龙公司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补充财产分配方案,获得批准后直接执行。

六、关于分配方案的风险提示

为顺利执行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特别提示如下:

本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将按照各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以货币形式支付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款项。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时仍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分配款项,因提存分配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需提请全体债权人特别注意的是,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破产财产分配额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之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七、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分配方案执行完毕之后,将由管理人申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鑫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将依法实施追加分配。若追加分配的,管理人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制订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报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后执行。

八、本方案的决议形式及规则

根据鑫龙公司第一次全体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连云港市赣榆区鑫龙纸箱厂破产清算案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规则》,因受连云港突发疫情影响,本方案通过电子方式(微信、短信方式)送达至各位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七日内,对本方案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表决(问卷星系统或者管理人通知的其他表决形式),未按照管理人要求进行有效表决或逾期未参与表决的,视为同意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获得债权人会议(非现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负责执行。

特此报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鑫龙纸箱厂管理人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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