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接管及释明函

债务人接管及释明函

公开时间:2025-05-15 公 开 人:江苏凤凰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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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接管及释明函

江苏凤凰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江苏凤凰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江苏凤凰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凤凰资讯报社分公司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320日裁定受理江苏凤凰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谢开顺为管理人负责人依法对江苏凤凰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请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自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及时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 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3、公司历年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 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5、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并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相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对于怠于履行移交义务导致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清算义务人对江苏凤凰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江苏凤凰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

 

 

管理人联系方式:13770697346律师)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89号紫金研创中心6号楼6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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