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吉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终结破产程序公告

无锡吉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终结破产程序公告

公开时间:2023-04-01 公 开 人:无锡吉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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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省 无锡市惠山 区人民法院

    

(2021 ) 苏 0206破20号

申请人: 平阳中托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统-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26Ma2AWUBN40,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南鹿镇美龄宫 ( 南鹿柳成山庄 1329 室).

法定代表人: 黄琪凯, 系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 王强,何昀颗,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无锡吉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5581481-7,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泽神路2 号兴业钢材市场三区 117室.

诉讼代表人: 蒋伟, 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因无锡吉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吉鸿公司)未能履行 ( 2013 ) 惠商初字第 0563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 (以下简称建行城南支行) 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 后建行城南支行上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敗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波梅山保税港区安然极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平阳中托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本院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平阳中托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执行过程中, 吉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平阳中托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申请将该集移送破产审查, 2021 年 8月2日, 本院将该案送破产审查, 并依法通知吉鸿公司, 吉鸡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于 2021 年8月 30日裁定受理并于 2021年9月23日指定无锡瑞天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鸿公司管理人. 2021 年11 月18日吉鸿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 称经清理, 无财产可供分配且债务人吉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声费用, 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吉鸿公司破产, 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 由于吉鸿公司已不实际经营且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吉鸿公司提交对务账册, 财务资料, 印章证照等, 但吉鸿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交, 管理人未接管到古鸿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财务账册.企业印, 职工花名册. 设备原材料等. 截止目前,吉鸿公司无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 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 120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 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现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 申请宣告吉鸿公司破产, 并终结破产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 吉鸿公司的服东未向管理人提交吉鸿公司实际财产状况, 账册及文书等材料, 导致吉鸿公司的财产状况及债权债务情况无法全面查清, 管理人无法全面进行清算, 吉鸿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间题的规定 (二川 第十八条之规定, 另行要求吉鸿公司的股东对吉鸿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宣告无锡吉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

终结无锡吉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0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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