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书面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公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书面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9-01 公 开 人:敦煌西域特种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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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书面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公告

2024)敦煌新材破管字23

敦煌西域特种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债务人:

202439日,敦煌新材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对部分债权进行了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敦煌市税务局向本管理人补充申报了债权,现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敦煌新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提请债权人对会后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书面补充核查。

一、债权核查方式

本次债权核查不组织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进行书面核查,债权人按照债权要求在指定期间内核查债权。为保障债权人有充分的时间核查债权,管理人将债权核查资料通过短信、微信、邮箱等方式发送至债权人,同时将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各债权人请及时下载查阅。债权核查期间,债权人可随时致电管理人了解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并可申请查阅相关材料。

二、补充申报债权基本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国家税务总局敦煌市税务局债权金额为5,767,759.46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敦煌市税务局向本管理人补充申报了债权,补充申报金额为14,126,369.62元,其中:申报截止2024330日的税款本金7,690,764.79元、截止破产申请受理日的滞纳金6,425,604.83元,罚款10,000.00元。债权形成原因:敦煌新材公司2011年终至2024330日欠缴/应缴第9293号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2,660,917.90元、第232号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1,119,110.19元;房产税3,910,736.70元,滞纳金6,425,604.83元、罚款10,000元。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资料有《敦煌西域特种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欠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统计表(9293号土地)》《敦煌西域特种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务局欠缴土地使用税统计表【土地文号:国用(2014)232号】》《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敦煌西域特种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用地有关情况的函》《敦煌市地方税务局管理五分局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敦煌市地方税务局管理五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三、管理人审查意见

管理人审查认为:破产债权应当在破产裁定受理日已经形成的债权,故对于申报的税收债权本金应当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止,故确认税款本金7,214,292.45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对于申报的滞纳金6,425,604.83元列入劣后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28条之规定,敦煌新材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确认,破产前产生的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故列入劣后债权。劣后债权在敦煌新材公司破产程序中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完全清偿后,若仍有剩余破产财产可供清偿时再予以清偿。对于申报的罚款10000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确认。破产申请受理之后产生的税款列入破产费用,截止20240330日,金额为476472.34元。

四、债权核查须知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敦煌市税务局的补充申报债权及审核情况,管理人编制了《敦煌西域特种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补充)》,提交债权人核查。本次债权核查时间为202495日至98日,债权人对该补充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请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并附相关证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当在本次债权核查结束后15日(2024923日前,含当日)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敦煌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敦煌西域特种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补充)    单位:元

序号

债权
 
编号

债权人

确认本金

利息及违约金

其他

确认合计

债权性质

1

48

国家税务总局敦煌市税务局

7214292.45

0.00

0.00

7214292.45

税款

2

48

国家税务总局敦煌市税务局

6425604.83

0.00

0.00

6425604.83

劣后债权

 

截止本报告日,敦煌新材的总体债权情况为:(1)普通债权。普通债权21笔,确认债权总额8,150,9319.46元。(2)担保债权。对敦煌新材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36笔,确认债权总额为166,801,599.18元,分别为: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担保债权金额为48,459,767.72元;②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原债权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公司兰州分行),担保债权金额为76,488,888.02元;③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的债权金额为41,852,943.44元。(3)税收债权。债权人为国家税务总局敦煌市税务局,债权金额为7,214,292.45元。(4)劣后债权一笔,债权人为国家税务总局敦煌市税务局,债权金额为6,425,604.83元。

五、其他事项

债权人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不得申报债权。

有关本案破产相关情况请务必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信息。点击登录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gkaj/gkajxq?id=113B979E1373B964CE470FBF3C931ED8,或扫描以下二维码查看本案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主页。

 

敦煌西域特种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A15

联系人:贾律师,电话:19909440864;卢律师17693193047

管理人电子邮箱:130052894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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