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草案延期裁定书

重整计划草案延期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11-21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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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313破1号之三

 

 

申请人:萍乡市都市农庄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胡勇,萍乡市都市农庄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2022年11月11日,申请人萍乡市都市农庄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本案涉及人数多、金额较大,加之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反复等原因造成本案招募投资人受阻。虽经管理人申请,本案已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3年1月25日,但现因萍乡市都市农庄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目前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管理人日常工作及招募投资人工作严重受阻,同时意向投资人人也无法进入项目现场开展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和协商谈判。招募投资人是本案的重点工作,更是直接影响本案重整的成功与否及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按上述规定,重整程序中如遇疫情管控等严重阻碍招募重整投资人的,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不应当计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间的期限。故此,管理人向本院提出将2022年11月11日起的六个月期限不计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间,即本案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延长至2023年7月25日。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招募投资人工作对重整的成功与否及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且目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无法正常开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关于请求将自2022年11月11日起的六个月期限不计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间也即本案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延期六个月的申请具有正当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37月25日。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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