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催告书及清算责任告知书

移交催告书及清算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2-05-23 公 开 人:北京南洋通产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548次
  • 打印

北京南洋通产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移交催告书及清算责任告知书

 

2019)京010510 5-52

 

北京南洋通产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董事、财务管理人及其他公司相关人员


北京南洋通产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洋通产公司”或“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于2019226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出对南洋通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朝阳法院于2019226日作出(2019)京010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南洋通产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934日作出(2019)京010510号决定书,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南洋通产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开展破产清算工作。朝阳法院于20193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相关公告。

为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推进,管理人已依法通知你们,要求配合管理人履行清算义务,将你们了解的债务人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情况、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报告、债务人证照及印章等重要文件的线索及存放地、保管人等情况,如实向管理人报告。同时,你们如掌握债务人的重要文件,请依法向管理人移交,并配合管理人完成其他清算工作。如拒不向管理人报告或不向管理人移交掌握的相关资料,不配合管理人推进清算工作,管理人有权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追究相关责任,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但截至目前,由于债务人股东、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义务,未向管理人报告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推进各项破产清算工作。

在此,北京南洋通产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特告知债务人股东、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截至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的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将向朝阳法院提请宣告南洋通产公司破产,并在最后分配完结后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南洋通产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以及《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对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起诉请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南洋通产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终结造成的所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可能要求追索相关配成责任等,均由南洋通产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自行承担。

特此告知。

 

北京南洋通产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2523




附件

(2019)京0105破10号 5-52号.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