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人民法院关于湖北和笙置业有限公司宣告破产的公告

秭归县人民法院关于湖北和笙置业有限公司宣告破产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23 公 开 人:湖北和笙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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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5272号之一

本院于2022822日裁定受理秭归县楚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元公司”)对湖北和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查明:和笙公司系2017118日在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秭归县茅坪镇南郡大道12,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楚元公司与和笙公司、龚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53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楚元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和笙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通过京东拍卖网进行了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20211221,楚元公司以正在采用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执行和解洽谈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裁定终结执行。后楚元公司经调查发现和笙公司还欠其他债权人大额债务,认为收购股权风险较大,已无法继续推进,并以和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和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2928,本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了债权(申报总额4亿余元,管理人审查后初步确定为2.4亿余元),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之后,管理人对和笙公司主要财产(西江大酒店主楼及地下附属用房)已进行了四次司法拍卖,无人竞买,流拍价为140979402元。本院认为,和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620日裁定宣告和笙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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