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湘柏煤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议事规则

贵州湘柏煤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议事规则

公开时间:2023-11-07 公 开 人:贵州湘柏煤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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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贵州湘柏煤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管理人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管理人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管理人工作的宗旨

管理人将依法履行《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人的职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人民法院对管理人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管理人会议的召集与议事

(一)管理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管理人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管理人负责人或管理人团队成员认为确有必要时召开。召开临时会议的,管理人团队成员可提前2天向管理人负责人提议,由管理人负责人召集会议。

(二)管理人会议可通过现场、书面、微信、视频等形式召开,对破产清算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召开现场会议,由管理人负责人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由管理人团队成员签字确认。

(三)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确实无法亲自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向管理人负责人请假。管理人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或管理人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法院合议庭成员参加管理人会议。

(四)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当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的发表意见。管理人的每项决策在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后,才能以管理人的名义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发布。

(五)根据工作需要,管理人会议可邀请与本公司清算相关的人员或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四、管理人会议议事的表决

(一)对清算事务作出决议的,由管理人团队成员按照人数投票,并以多数决方式作出决议;

(二)管理人会议所议事项若出现违反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现有损各类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时,管理人负责人对于所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三)对职工安置、处分财产、放弃权利、确定清算方案作出决议的,应经管理人团队成员人数2/3以上通过;

(四)对管理人会议所议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管理人团队成员表决的方式确定,经全体管理人团队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则为通过。

 

贵州湘柏煤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0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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