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11-02 公 开 人:广东新天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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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2024)新天成破管字第17-1

广东新天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关于新天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管理人将债权申报及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职工债权调查

目前,管理人暂未发现新天成公司存在职工债权的情况。

二、税款债权、社保债权情况

2024年8月22日,管理人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海珠税局”)、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珠人社局”)发送关于请求协助查询新天成公司的税务、社保登记情况及欠费情况的函,并通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目前海珠人社局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称,经查国家医保平台,新天成公司近3年无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目前广州市职工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情况请向税务部门咨询。

2024年11月1日管理人收到海珠税局的申报材料,海珠税局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共计64581.66元,新天成公司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24897元,社保债权共计485410.14元,新天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279036.88元,罚款50元。

三、普通债权申报情况

新天成公司的债权申报期届满日为2024年9月11日。

截至目前,管理人暂收到1户普通债权人,为本案申请人罗致远,申报的普通债权总金额为533131.81元。经审查,管理人初步确认罗致远的普通债权为533131.81元。

四、债权审查情况

截止目前,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经管理人初步确认并编入《债权表》,各债权人具体审查情况请见附件1。

五、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并注意相关事项

管理人已制作《关于核查<债权表>的说明》,并随同《广东新天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表》一并发给各位债权人债务人,请债权人债务人根据该说明对《广东新天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表》进行核查。如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上述债权表中任何债权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债权表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及提交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注明对债权表中有异议债权的序号和债权人名称及异议理由,不写明异议理由及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对相关债权经债权人或债务人核查无异议。异议人对管理人再次审查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复核后十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管理人。对于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广东新天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2 



附件1

债务人名称:广东新天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债权人名称

债权类型

形成原因

申报债权金额

(人民币/元)

确认依据及未确认原因

初审认定金额(人民币/元)

是否主债务人

有无债务人财产担保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强制执行期间

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税收债权

欠缴税款

64581.66

确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关于税费、社保费征收系统

64581.66

2

社保债权

欠缴社保费

485410.14

485410.14

4

普通债权

欠缴税费、社保费的滞纳金

303934.88

303934.88

5

劣后债权

罚款

50.00

50.00

6

罗致远

普通债权

合同纠纷

533131.81

确认依据:(2023)粤0105民初9371号《民事调解书》、(2023)粤0105执15107号案

 533131.81

合计

1387108.49

 

1387108.49

-

-

-

 

特别说明:

1、请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上述债权表予以核查。

2、如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上述债权表中债权均无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债权表之日起五日内在本债权表上签字确认无异议并交回给管理人。

3、如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上述债权表中任何债权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债权表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及提交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注明对债权表中有异议债权的序号和债权人名称及异议理由,不写明异议理由及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对相关债权经债权人或债务人核查无异议。异议人对管理人再次审查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复核后十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管理人。对于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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