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 关于核查《债权表(二)》的通知

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 关于核查《债权表(二)》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6-16 公 开 人: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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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核查《债权表(二)》的通知

 

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20249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市政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41018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华洋市政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华洋市政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在核查《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后,有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对前述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审查,初步审查完成的债权编制《债权表(二)》(详见附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规则》,管理人现将《债权表(二)》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如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二)》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3个工作日内202561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债权核查异议表》(请使用所附模板,请盖章/签字捺印),扫描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邮箱地址为:HW.HYSZ@haiwen-law.com纸质版寄送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张律师(收),电话联系方式:010-85640796债权人、债务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按前述要求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管理人将在收到纸质版《债权核查异议表》后再次复核相关债权并书面答复复核结果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回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在本次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但债权人与华洋市政公司之间在北京一中院受理本案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通过仲裁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附件:《债权表(二)》、《债权核查异议表》

 

北京市华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5616

附件

华洋市政破产清算案-关于核查《债权表(二)》的通知-20250616.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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