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认可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

裁定认可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2-06-04 公 开 人: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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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257-5

申请人: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523日,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补充说明》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是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现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补充说明》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补充说明》,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1:《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案》

附2:《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补充说明


1: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基本情况

本案的破产财产变价及处置情况如下:

序号

财产名称

变现金额

1

银行存款及结息

409,093.05

2

注册商标

512.00

3

粤A9A578别克牌小汽车

110,200.00

4

粤AKZ041别克牌小汽车

111,800.00

合计

631,605.05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一)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支出情况

序号

支出项目

支出金额(元)

支付情况

1

刻章费

300

已付

2

开户费

500

已付

3

U盾费

190

已付

4

汇款手续费

16.20

已付

5

交通费、快递费等办公费用

1,212.00

已付

6

接管车辆月保费

6,500.00

已付

7

审计费

75,000.00

已付

8

车辆评估费

2,600.00

已付

9

出口退税咨询服务费

5,000.00

已付

10

机动车维修费

5,040.00

已付

11

汇算清缴服务费

4,000.00

未付

合计

100,358.20

备注:由于棉织品公司涉及大额出口退税、汇算清缴等税务事项,为妥善处理涉税事项,管理人委托了专业税务机构进行核算,因此发生以上第911项财税服务费用。


2.管理人履职预留费用

本案终结后,后续开展工作需预留费用9,000.00元,具体包括:

序号

支出项目

支出金额(元)

备注

1

清算费用专项审计费

5,000

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进行专项审计.

2

注销费用

3,000

办理后续工商、税务注销手续产生费用。

3

办公费用

1,000

主要包括会务费用、交通费、档案保管费、邮寄费、银行账户注销费、公告费等办公费用。

合计

9,000.00

 

3.破产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破产财产总额为631,605.05元,

计算情况如下:

1.不超过1万元部分,受理费为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受理费为2,25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受理费为2,0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受理费为4,5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受理费为1316元。

经分段计算的结果为10,116.00元,再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得出本案破产案件受理费为5058.00元。

序号

支出项目

支出金额(元)

支付情况

1

案件受理费

5058.00

未付

合计

5058.00

 

备注:由于本案仍有对外债权未追回,如后续得以追回款项的,管理人将以实际追回的款项作为计算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标准再次支付案件受理费。

 


4.管理人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12%确定;

()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10%确定;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8%确定;

()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6%确定;

()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3%确定;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1%确定;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0.5%确定。

根据该规定,本案的破产财产为631,605.05元,扣除上述破产费用后,得到计算管理人报酬的基数为517,188.85元,最终计算得出管理人报酬为62,062.66元人民币。

序号

支出项目

支出金额(元)

支付情况

1

管理人报酬

62,062.66

未付

合计

62,062.66

 

备注:由于本案仍有对外债权未追回,如后续得以追回款项的,管理人将以实际追回的款项扣除案件受理费作为计算依据,按照上述标准,再次收取管理人报酬。

(二)共益债务

本案目前无共益债务需要清偿。此外,棉织品公司于2017227日与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签订(2017)粤三民专字第018号《专项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于2018227日签订《专项法律事务委托代理补充协议》,约定棉织品公司委托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对上海高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广波贸易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有关债权进行追缴。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如能够追回款项的,后续将按照合同约定,以实际追回款项的4.5%支付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费,费用列入共益债务。

 

(三)破产债权的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财产的总金额为455,126.19元,为财产总额631,605.05元扣除需支付的破产费用总额176,478.86元后的金额。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和比例,结合已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债权人

确认债权金额

债权性质

可分配金额

清偿率

1

高捷

27,300.00

职工债权

27,300.00

100%

2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53,605,600.00

担保债权

378,340.36

0.15%

3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2,954,400.00

担保债权

49,162.87

0.15%

4

广州市瑞山制衣有限公司

216,483.53

普通债权

322.96

0.15%

确认债权合计

286,803,783.53

清偿总额

455,126.19

备注: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棉织品公司253,605,600.00元的对外应收账款进行了质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上述应收账款暂未能追回,因此本次管理人将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分配,如后续得以追回款项的,管理人将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向各债权人追加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形式进行,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十日内,管理人将会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分配款转入到债权人提供给管理人的指定银行账户中。

 

四、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棉织品公司账面存在40笔债权,其中委托了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追收部分债权,详细情况如下:一、棉织品公司对上海高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金额为193,179,405.77元,执行案号:(2022)粤01817号;二、棉织品公司对上海广波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金额为48,126,185.67元,案号:(2022)粤01637号,该债权由本案的担保债权人在人民银行处办理了质押登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能够追回款项的,按前述法律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包括后续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及后续提取的管理人报酬)及共益债务后,管理人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清偿顺序和债权比例实施追加分配。

分配方案执行完毕之后,管理人将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此后,如再发现财产的,管理人将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清偿顺序和债权比例实施追加分配。若追加分配的,管理人将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按照本次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分配顺序和比例直接进行追加分配。

 


2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补充说明

一、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本案中,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棉织品公司253,605,600.00元的对外债权进行了质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对于设定质押的对外债权以外的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结合本案应收债权暂未能追回,未来是否能够清收无法预测的实际情况,本次分配管理人将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全额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分配,该方案经全体债权人同意

二、对外债权得以收回时的分配方式

如管理人后续得以追回债权而追加分配的,根据已经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扣除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对追回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由于本案第一次分配是将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全额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分配,届时将出现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第一次分配中对没有设定担保的财产多分的情况。

对此,管理人在未来追加分配时将以担保债权总额扣减后续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追回的债权金额,计算得出担保债权人能够以普通债权参与分配的债权额,以该债权额作为基数计算得出担保债权人实际能够以普通债权分配到的金额,再将担保债权人第一次分配到的金额与担保债权人实际可作为普通债权能够分配到的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向普通债权人广州市瑞山制衣有限公司进行追加分配,追加分配的差额部分由追回的应收款中支出该方案经全体债权人同意


附件

棉织品-分配裁定-20220602.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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