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公开时间:2026-06-03 公 开 人:洛阳优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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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7-08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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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优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罗平对被申请人洛阳优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4月16日作出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的裁定,经公开选聘程序,本院于2026年5月19日作出(2026)豫0303破3-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盈科(洛阳)律干师事务所担任洛阳优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黄蕊蕊为管理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洛阳优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7月3日前向洛阳优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黄蕊蕊;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88号国际会展中心16层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电话:1589668493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洛阳优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洛阳优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7月8日8时40分在本院六楼十号法庭(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7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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