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第二次)

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第二次)

公开时间:2025-05-20 公 开 人: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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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第)

 

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职工

20181023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鸿公司)破产清算。20181119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指定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担任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11月10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决定解除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职务,指定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5年1月2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金路鸿公司破产。2025年1月19日,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1月22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黔030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5年3月13日10时至3月14日10时,管理人将金路鸿公司的相关财产通过淘宝网www.taobao.com)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进行网络第一次拍卖,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第一次拍卖流拍。2025年3月27日,管理人作出《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第一次)》,通过微信程序中的金路鸿债权人会议群”向债权人进行了公布,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公告,现已分配完毕。

2025年4月8日10时至4月9日10时,管理人将金路鸿公司的相关财产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频道进行了第二次拍卖,拍卖期间无人竞价,第二次拍卖流拍。

本次分配为第二次分配,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管理人账户中的货币、金路鸿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石佛路A3地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遵市国用(2013)第84号、金路鸿公司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A、B两栋11套商业用房、4间住宅以及遵义市红花岗区“坪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二期A区1、2号楼”负二层编号为B021车位使用权。第二次分配详情如下。

一、拆迁优先债权

明苑综合楼34号楼1户1,507,269.69元拆迁优先债权,分配方式为以物抵债。该户原债权人为刘玉清、徐奎、徐幼均、徐贵容,刘玉清系徐奎、徐幼均、徐贵容母亲。2023年11月7日刘玉清逝世,2025年3月26日徐奎、徐幼均和徐贵容向管理人申请若金路鸿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A、B两栋资产二次流拍后,愿按二次流拍价以物抵债。2025年3月27日徐奎、徐幼均、徐贵容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确认刘玉清对金路鸿公司享有的上述所有债权由徐奎独自继承、享有,徐贵容和徐幼均放弃继承。同时徐幼均本人也将对金路鸿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徐奎,由其独自享有、处分,从该日起徐幼均不再享有上述债权的任何权利。债权人徐奎和徐贵容的申请,符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三部分“具体财产变价方案”第(一)节“网络拍卖”第8项“流拍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四部分“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及方式”第一节“拆迁优先债权”的约定。金路鸿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A、B两栋8套商业用房、3间住宅破产财产以二拍流拍价1,508,755.36元以物抵债给徐奎和徐贵容。按抵债房源总价计算,徐奎与徐贵容应向金路鸿公司支付差价1,485.67元(1,508,755.36-1,507,269.69=1,485.67元)。同时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四部分第三节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由债权人徐奎、徐贵容承担买、卖双方应缴纳的变价税费、变更权属等费用

以物抵债明细表

序号

资产名称

房屋

用途

建筑面积

第二次

流拍价(元)

清偿债权(元)

对应

债权人

是否可以办理产权

1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A幢一层A-1-2-2

商业

12.76

23,723.28

23,723.28

徐奎

2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A幢一层A-1-3-9

商业

25.07

45,094.00

45,094.00

徐奎

3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A幢1-4-3

住宅

64.24

145,696.32

145,696.32

徐贵容

4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A幢1-4-4

住宅

57.11

129,525.76

129,525.76

徐奎

5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A幢1-4-6

住宅

107.51

243,832.96

243,832.96

徐奎

6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B幢负一层B4

商业

56.24

745,401.44(此三间门面合并拍卖)

745,401.44

徐奎

7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B幢负一层B5

商业

50.19

8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B幢负一层B17

商业

156.21

9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B幢负一层B12

商业

32.32

149,427.04

149,427.04

徐奎

10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B幢一层B-1-2-7

商业

9.41

16,926.00

16,926.00

徐奎

11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B幢一层B-1-2-9

商业

4.91

9,128.56

9,128.56

徐奎

合计

1,508,755.36

1,508,755.36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花岗农商行)对金路鸿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6,863,588.11以金路鸿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石佛路A3地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遵市国用(2013)第84号)(简称A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物抵债6,428,096.00元,剩余435,492.11元转为普通债权。

2025年4月8日10时至4月9日10时管理人将A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频道进行了第二次拍卖,拍卖期间无人竞价,第二次拍卖流拍。2025年3月31日管理人通过微信向红花岗农商行告知第二次拍卖即将开始,请红花岗农商行提前做好二次流拍后该地块处置预案。4月9日二次流拍后管理人向红花岗农商行发送《关于处置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石佛路A3地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函》,再次告知红花岗农商行应在7日内书面回复管理人该地块后续处置方案及与管理人协商管理人报酬。红花岗农商行均无书面告知该地块流拍后的处置方案,截至4月17日管理人与该司代理人电话沟通详情,代理人回复红花岗农商行已收到该函件,但没有流拍后的处置方案。

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三部分“具体财产变价方案”第(一)节“网络拍卖”第8项“流拍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四部分“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及方式”第二节“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约定,A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二拍流拍价6,428,096元以物抵债给红花岗农商行,抵债后红花岗农商行剩余债权435,492.11元转为普通债权。同时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四部分第三节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由债权人红花岗农商行承担买、卖双方应缴纳的变价税费、变更权属等费用。

三、破产费用

本项破产费用优先以管理人账户内货币分配,货币不足以分配的,依法按照比例分配剩余的费用以金路鸿公司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A、B两栋3套商业用房、1间住宅以及金路鸿公司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坪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二期A区1、2号楼”负二层编号为B021车位使用权二拍流拍价按比例进行分配,详见本项《实物分配明细表》。

1、从2018年10月至本公告日,管理人已支付破产费用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1

公告费

2,700.00

2

购买、维修办公用品费

892.80

3

宽带费

740.00

4

刻制公章费

660.00

5

管理人账户开户费

200.00

6

复印、打印费(一债会支付2064元)

2,409.50

7

一债会摄影费

800.00

8

快递、邮寄费

1,149.00

9

支付李德清4个月看守费

6,000.00

10

支付廖明光16个月留守报酬

64,000.00

11

支付廖明光破产期间车旅费

10,000.00

12

配钥匙、换锁、购锁费

1,295.00

13

支付4个月电费

955.33

14

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上诉费

6,415.00

15

支付沙河小区1、2号楼围墙修缮费

1,800.00

16

购买时间戳

110.00


                                           合计

100126.63

(上述已支付破产费用中前任管理人负责人王怡律师垫付16,055.40元)

2、本次破产费用明细如下: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77,742.43元;破产衍生案件中申请缓交的诉讼4,400元(金路鸿公司与陈小义、鲁中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件受理费),破产衍生案件诉讼中应承担的诉讼费 15,270 元(廖凤霞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4270元,金会坪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11000元);

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报酬2,651,746.38元(管理人报酬总额为2,951,746.38元,第一次分配时已支付30万元);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16,055.40 元(前任管理人负责人王怡律师垫付);审计机构审计费180,000元;评估机构评估费28,888元;破产程序终结后档案整理费25,575元。

实物分配明细表

序号

破产财产名称

用途

单位

第二次流拍价价

是否可以办理产权

1

“坪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二期A区1、2号楼”负二层车位使用权

车位

使用

1个

12,880.00

2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A幢1-4-8

住宅

68.16㎡

154,586.88

3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B幢B10

商业

45.56㎡

210,640.08

4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B幢B11

商业

47.68㎡

220,441.76

5

春天堡路明苑综合楼34号楼B幢B-1-3-12

商业

16.7㎡

60,835.04

合计

659,383.76


 

四、共益债务

目前尚无共益债务。

五、职工债权

在支付完本公告第三项破产费用后,第三项《实物分配明细表》中的剩余资产清偿职工债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职工债权的,按比例清偿。同一实物流拍价高于职工债权应清偿金额的,职工债权人可选择补足差价,不愿意补足差价的,按照比例享有实物权利。职工债权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工债权(人民币,单位元)

备注

1

邓世刚

78,000

总公司

2

毕先瑜

22,000

一分公司

3

陆安湖

51,000

一分公司

4

崔小兰

8,400

一分公司

5

郑永琴

36,000

一分公司

6

郑德军

34,500

一分公司

7

董华山

63,000

二分公司

8

李思强

63,000

二分公司

9

李德清

24,000

二分公司

10

李斌

45,500

二分公司

11

胡正元

49,000

二分公司

12

周琴

63,000

二分公司

13

黄鸥

88,500

二分公司

合计

625,900


 六、其他债权

其他债权暂不具备参与本次分配的条件,将在具备分配条件后另行公告。

七、特别提醒

1.职工、债权人、金路鸿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分配公告不符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有其他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

2.本次分配货币清偿的,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分配对于存在对外负债且相关执行法院已向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债权人,管理人将相关分配款项付至相关人民法院视为该债权人已获得相应分配。受领分配前,债权人对金路鸿公司负有义务的,其履行完毕后管理人才对其予以分配。

3.债权人、职工应当保证其提供的银行账户真实、有效债权人提供的银行信息有变更的,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尽快提供债权人本人银行账号、开户行

4.采用以物抵债方式分配的,由管理人向债权人发送以物抵债通知书或签订相关协议,管理人应当协助债权人办理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进行实物移交。债权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时间办理移交手续和权属转移手续。

5.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6.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7.破产财产分配后,金路鸿公司对外享有的追偿权及其他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以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本公告作出后管理人开始实施第二次分配。

特此公告。

              

                    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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