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思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投资人招募公告

宁夏思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投资人招募公告

公开时间:5小时前 公 开 人:宁夏思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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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征 联系方式: 15008629384 报名截止时间: 2026-05-3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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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思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6年4月10日,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宁022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宁夏思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达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思科达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重整工作,恢复思科达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最大程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及相关方合法权益,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采用公开方式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思科达公司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信息

思科达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7日,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221083528483M,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宁夏平罗县精细化工基地。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医药中间体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资产情况

思科达公司主要资产如下:

1、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公司占地面积约188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厂区内拥有办公楼、生产车间、仓库、污水处理车间、消防循环水泵房、锅炉房等配套设施,位于宁夏平罗县精细化工基地。

2、机器设备:公司已建成“年产2000吨3-异色满酮项目”并完成安全竣工验收;已建成“年产8600吨精细化工中间体项目”并竣工验收。厂区内拥有基本完整的化学原料生产线、排污设施、仓储设备及配套公辅设施。

3、无形资产:公司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5件、实用新型专利12件。大部分已过期,尚在有效期内的4件。

(三)重整前景

思科达公司重点发展方向为医药和农药中间体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主营产品有3-异色满酮、对氯苯甲醛、甲基丙二酸二乙酯、间三氟甲基苯乙腈等。公司生产经营领域符合地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通过重整恢复经营、实现产能释放和技术升级的潜在价值。通过引入产业投资人对现有装置进行技改,可以丰富产品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具备重整的现实条件与运营价值。

(四)项目优势

本项目具有以下优势:

1、区位优势:思科达公司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乡(位于大武口区和平罗县城之间),地处平罗工业园区内。该工业全区系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东西向有山水大道与平西公路作为市级道路连接石嘴山大武口区与平罗县城,京藏高速公路从园区东部经过,并在山水大道设有一个互通式立交,西侧有包兰铁路经过,在园区范围内设有平罗货运站。临近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便于原材料输入和产品输出,保证公司通过便捷的物流网络,快速将产品送达国内各地市场,甚至出口至国际市场,提高市场响应速度。

2、产品优势:公司的主要产品3-异色满酮是一种有机化学品,外观为白色结晶粉末,是主要的农用化学品重要中间体,尤其是在甲氧基丙烯酸酯类(Strobilurins)杀菌剂的合成中具有重要作用。破产前思科达公司已经形成了稳定的3-异色满酮生产技术体系,3-异色满酮产品达产达标,具有很强的技术竞争性,同时与美国杜邦公司建立了供销合作关系,美国杜邦公司对该类产品的使用量占据全球总使用量的85%,产品已经获得了美国杜邦公司的应用验证和认可,并实现了3-异色满酮产品的批量销售。

二、招募目的

本次招募目的在于引入产业协同、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推动思科达公司的重整工作,由投资人提供资金、管理、产业等方面支持:

(一)有效整合产业资源,尽快恢复改善思科达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二)全面化解思科达公司经营及债务风险,优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结构。

(三)优先解决职工债权清偿及历史遗留环保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与生态环境安全。

(四)依法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努力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等各方共赢。

三、报名须知和资格条件

(一)报名须知

1、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报名者同等适用。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

3、本公告所述信息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可在通过初步审查后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一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人决定参与招募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理解重整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知晓参与重整投资可能需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4、本次公开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管理人有权决定调整、修改、继续、中止或终止重整投资人招募或特定重整投资人参选资格。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对本公告内容和要求无异议,不得基于管理人行使前述权利而进行任何主张。

(二)资格条件

拟报名参与本次招募的意向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投资人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意向投资人具备与思科达公司资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有确定性的投资资金来源,能在合理时间支付保证金、投资款。

4、意向投资人具备(含其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清晰明确的经营方案,与公司主营业务或未来规划业务相匹配、协同的资源,能为公司提供产业协同、业务资源、资金扶持等方面的支持和赋能。

5、意向投资人需先行垫付资金,用于依法依规处置厂区现存废水、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人民法院将对此垫资款确认为共益债务等具有优先性质的款项。

6、管理人根据重整工作需要认为意向投资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对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格有相关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符合该等要求。

注:上述关于重整意向投资人基本条件的描述,仅为本案中意向投资人遴选的最低限制性条件,并非管理人对符合该等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必然参与重整案件的承诺。

四、招募流程

(一)报名阶段

有意向参与思科达公司重整的投资人请按照本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

1、报名时间

意向投资人应于2026年5月31日18:00前提交报名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提交至管理人指定的报名地点(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时间为准),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moxiu920@foxmail.com。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宁夏银川市阅海路35号银基大厦11层(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律师,18709590959

3、报名材料

意向投资人应提交如下报名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意向投资人为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经办人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报名承诺函(附件1)。

(3)保密承诺函(附件2)。

(4)意向投资人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材料。

(5)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或审计报告;若意向投资人存续时间不足三年,应提供存续期间全部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或审计报告。

(6)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报名材料纸质版应装订成册,并载明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提交一式2份:(1)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每份材料均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和骑缝章;(2)意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每份材料由本人签字捺印;(3)附件1和附件2的承诺函模板不接受实质性内容修改;(4)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一致。纸质版与电子版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5)意向投资人逾期提交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意向投资人报名;(6)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管理人有权取消其参与重整投资的资格,并有权依法追究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责任。

(二)报名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应在报名同时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报名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该保证金兼具尽调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性质,账户信息请咨询管理人。未按要求支付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招募。投资方中选被确定为重整方后,报名保证金将自动无息转为履约保证金;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自动无息转为投资款。未被确定的投资人保证金无息退还。

注:意向投资人一旦报名并交付保证金,即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自行承担后续风险。

(三)尽职调查

成功支付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思科达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编制重整投资方案,所需费用自行承担。管理人将配合意向投资人协调思科达公司积极配合尽职调查工作,同时管理人亦有权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核查意向投资人参与本次招募相关的资格、条件。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和时间以管理人后续通知为准。

(四)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意向投资人届时按照管理人要求的时间、条件提交具备法律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管理人将根据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投资方案择优确定投资人。意向投资人未提交或逾期提交投资方案,均视为放弃遴选资格以及放弃继续参与投资。若仅有一名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方案且满足招募条件的,则该意向投资人为当选的投资人。

(五)遴选投资人

如有多家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管理人将在平罗县人民法院的监督下,通过遴选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基于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方案、资金实力、业绩规模、产业协同性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评审。具体遴选要求和规则在管理人报经平罗县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以管理人后续另行通知为准。

(六)签署协议

管理人将在重整投资人遴选结果产生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人发出确认函,确认其重整投资人身份,并组织相关方与其签订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确认函之日起5日内与思科达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该期限。若投资人未按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管理人可以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其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如果由此给公司及管理人等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七)保证金处理

1、意向投资人在支付报名保证金之后、参与投资人遴选评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放弃投资人竞选资格的,或意向投资人参与评审但未中选的,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通知或遴选结果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

2、若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在支付保证金时,由牵头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报名保证金,经管理人同意在参与投资人评审之前需调整成员结构的,联合体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联合体成员内部的保证金处理由牵头投资人负责。

3、意向投资人在提交有约束力的投资方案后自行放弃或者退出本次招募的,其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

4、意向投资人中选后,意向投资人支付的报名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思科达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化为重整投资款(不计息)。意向投资人拒绝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投资款或不履行投资人相关义务的,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由此给公司及管理人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管理人应自该情形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保证金:(1)思科达公司重整未能成功转入法院裁定受理的破产清算程序;(2)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五、保密义务

管理人向意向投资人提供的且未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的债权人、债务人信息、数据、资料等,意向投资人除进行内部投资分析和制定重整投资方案外,不得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六、招募工作相关说明

(一)本案相关程序风险及投资风险由意向投资人自行了解、判断、承担。

(二)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变化,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招募公告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招募的意向投资人需无条件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招募工作。如有变化,以管理人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三)本次招募过程中的工作语言为中文,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本次招募,同时欢迎广大债权人等各方积极推荐意向重整投资人参与报名。

宁夏思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6日

附件:1、报名承诺函

2、保密承诺函


附件1:

报名承诺函

宁夏思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我方拟参与贵方开展的宁夏思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达公司)重整案意向投资人招募,我方已仔细阅读《宁夏思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投资人招募公告》,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我方承诺:

一、我方完全自愿遵守招募公告对参与投资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相应的商业、政策、债务人资产瑕疵等各种不确定的风险。

二、我方符合贵方发布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具备的下述各项招募条件:

1.我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我方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我方具备确定性的投资资金来源,能出具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并在合理时间支付保证金、投资款,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我方自愿参与思科达公司重整案投资人的公开招募和遴选,已经通过内部决策机制的授权或批准。

四、若我方最终被确定为思科达公司重整案的投资人,我方将全面充分依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承诺人(盖章/签字、指印):

年    月    日

附件2:

保密承诺函

宁夏思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我方拟参与贵方开展的宁夏思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达公司)重整案意向投资人招募项目(下称本项目)。鉴于我方有可能在参与本项目的过程中接触或使用思科达公司的保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方就保密义务相关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承诺对参与本项目过程中取得(接触、获取或知悉)的思科达公司任何未公开的资料、信息、记录、文件,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建议、分析、研究报告,以及围绕本项目进行的谈判磋商、文件签署等任何项目进展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贵方及思科达公司事先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及任何媒体透露,并保证该等保密信息仅用于本项目之有关工作。

二、我方应当告知参与人员和我方聘请的相关人员遵守本保密承诺函的承诺,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参与人员和外聘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若参与人员或外聘人员违反本保密承诺函的承诺,泄露了重整管理人及思科达公司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造成损失的,依据本承诺函约定,我方应与泄密员工或外聘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方将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并赔偿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保密承诺函自我方盖章签字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盖章/签字、指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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