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

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

公开时间:2026-06-17 公 开 人:北京国建龙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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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建龙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

债权申报指引

各位债权人:

2026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01破申50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北京国建龙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建龙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6月12日作出(2026)京01破244号决定书,指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建龙冠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相关规定,现将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做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截至2026年5月29日,对国建龙冠公司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均可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应向管理人递交申报材料,向原企业、其他主体申报债权的,不产生债权申报的法律效果。

二、债权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在公告记载的债权申报日(2026年7月27日)前,按照公告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请债权人尽早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尽快进行审查、确认并登记造册。因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导致的全部法律后果及增加的费用等由各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采取邮箱或邮寄方式申报债权。

1、邮箱申报

电子邮箱为pochan1@myhrtr.com,邮件主题请按照“国建龙冠债权申报+债权人姓名”格式命名。

2、邮寄申报

   联系人:刘律师;电话:13501009315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北京广播大厦写字楼13层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邮寄请使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若申报的债权情况复杂,债权人应于收到管理人通知后按要求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承诺书》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附件一)

请按照顺序填写各项书面材料的名称,并逐项注明该份纸质材料的总页数、原件或复印件等信息。

2、《债权申报登记表》(附件二)

请认真填写债权人的基本信息、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情况,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申报日期”为申报人纸质材料邮寄的邮戳日,快递请使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

3、《债权申报书》(附件三)

请详细说明债权的形成原因及经过、债权性质与构成、金额、利息(如有)的计算方法和详细计算过程、担保(如有)具体情况(包括债务人自行和第三方提供担保)等相关事项。

4、《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四)

请准确填写收件人、手机号码(非座机)、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通讯信息。其中,手机号将用于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信息等重要通知,及与管理人的日常联络,请保持手机畅通。前述通讯信息如有变更,请务必及时与管理人沟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

5、《承诺书》(附件五)

请债权人同步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且完整;承诺所有复印件均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二)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的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如机构债权人为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附件六);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4)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由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注销/吊销后重新注册的机构债权人不视为名称变更,机构债权人应提交两家机构之间债权转让或承继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个人债权人应提交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签字捺印:

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本人申报或参与后续破产清算程序工作的,还应提交如下授权材料,并签字捺印:

(1)《授权委托书》(附件七),如是机构债权人的,须由机构债权人加盖公章;如是个人债权人的,须由个人债权人签字按捺手印;

(2)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

(3)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性质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性质的全部书面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如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债权形成的基础性材料;

2、相关票据、对账单、汇款单、提货单、物流单等合同履行的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押、质押登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明)等担保材料。

4、债权的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务重组、抵销、部分清偿)及存续等原始材料;

5、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7、能够证明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8、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或裁决的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该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售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果债权人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书,并向管理人说明是否已经领取部分执行款项;

9、如存在清偿情形的,债权人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等文件。如该等债务清偿系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补充提供前述资料。

以上证明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性质的材料,需提交加盖公章/签字并按捺手印的复印件。

五、申报债权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2026年5月29日)视为债权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本案计息(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损失赔偿等派生债权)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29日(不含当日),其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计算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属于劣后债权,在普通债权清偿后仍有剩余时,予以清偿。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权属于优先债权的,须提交取得优先债权的证明材料、担保财产存放或登记情况。

9、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六、债权人应线下邮寄的材料(依管理人要求)

请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3日内将纸质申报材料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管理人处。

七、特别注意事项

(一)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及其代表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企业、组织从中国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依法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债权人提交的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依法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债权人提交的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依法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二)港澳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经注册地公证、认证机构公证、认证的商业登记等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为证明身份提交的港澳通行证等证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需提交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澳门债权人提供的资料,需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所有证据材料,均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三)申报债权后若发生债权转让的,应及时与管理人取得沟通,并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相关文件后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四)如债权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且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译文公证。

(五)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破产受理日(2026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为计息基数。

(六)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本指引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附件: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2、《债权申报登记表》;

3、《债权申报书》;

4、《送达地址确认书》;

5、《承诺书》;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考范本);

7、《授权委托书》(参考范本)。

8、管理人联系方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写字楼13层;联系人:刘律师;电话:13501009315;电子邮件:pochan1@myhrtr.com。

附件

附件一至附件七 债权申报文件(国建龙冠).docx 下载
债权申报指引(国建龙冠).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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