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5破35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5破35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9-12 公 开 人: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995次
  • 打印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 05 破 35 号

申请人:尹玉民,男,1963 年 6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 86 号院 2 号楼 3 单元 202 号。

被申请人:安阳市金钟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崔建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尹玉民申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 0502 执 1528 号决定书,以安阳市金钟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钟电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8日裁定受理尹玉民对金钟电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查明:金钟电池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系安阳电池厂改制设立,注册资本为 456 万元,公司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勋,股东崔建勋、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东红、苗莉。经营范围:电池、电池器具及电池原辅材料、电池设备研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金钟电池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金钟电池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管理人未能接管公司账册资料。管理人经查询发现,金钟电池公司名下有安国用(51)第 116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安阳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00013691 号房产,2011 年 5 月 31 日,金钟电池公司与安阳盛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都商贸公司)签订《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 1650 万元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给盛都商贸公司。2011 年 6 月 1日,金钟电池公司向盛都商贸公司发函,要求将转让款 1650 万元支付至陈玉琴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同日,金钟电池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已收到盛都商贸公司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1650 万元。

本院认为:金钟电池公司将其名下资产——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于盛都商贸公司,盛都商贸公司应当支付金钟电池公司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款 1650 万元,按金钟电池公司要求,均转入陈玉琴个人账户,金钟电池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说明,且金钟电池公司未移交财务账册,无法证明该款项的去向及用途。从管理人目前提供的信息情况看,金钟电池公司 1650 万元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公司存在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尹玉民对安阳市金钟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1日

附件

金钟电池驳回裁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