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化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河北中化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河北中化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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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化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6年4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北中化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锂电”或“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6年4月30日指定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6年5月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顺利推进河北锂电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河北锂电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中化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0DUQU636,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分别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0%,王岩龙持股10%,注册地为石家庄高新区燕山南大街139号A区,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锂离子动力电池拆解(仅限环评中示范项目),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拆解回收技术研发(仅限于3000吨/年动力蓄电池PACK回收及示范生产线);锂离子电池的销售;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铜箔、铝箔、铁、隔膜、电解液混合物溶液、镍钴锰硫酸盐溶液、碳酸锂、硫酸钠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6年4月28日,河北锂电总资产128.14万元,总负债6334.79万元,净资产-6206.65万元,资产负债率 4943.62%。

二、竞聘机构资格要求

1.审计、评估机构应当具备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资质,且应单独申报,不接受联合申报;

2.审计、评估机构及团队成员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3. 审计、评估机构及团队成员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行业审计、评估业务经验;

4审计、评估机构及团队成员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5. 审计、评估机构应当在《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的分库内。

6. 审计、评估机构应当在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机构状态“正常”、资质状态“正常”。

7审计、评估机构拟派出参与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及成员不少于5人,所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8审计、评估机构拟指派团队的负责人和核心人员在近年内从事过企业破产案件的评估、审计工作;

9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

三、主要服务内容

(一)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服务范围系对河北锂电的全部资产、负债、损益、资金流等进行整体审计及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涉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河北锂电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并出具破产基准日审计报告;

2核查债务人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资金往来等情况;

3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情况,协助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4协助为债务人处理纳税申报事宜,针对债务人纳税申报、税款债权等税务事项为管理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5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按照管理人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6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7对破产重整投资进行专项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并就债务人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审查处理涉税问题,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筹划、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事宜;

(5)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6)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7)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8)根据管理人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专项审计服务

8. 根据管理人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二)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服务范围系对河北锂电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涉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2完成河北锂电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专利商标、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出具模拟清算状态下重整基准日清算价值评估报告;

3河北锂电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出具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重整基准日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4.以2026年4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资产市场价值报告;

5. 重整或转入破产清算期间,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如需分批处置资产的,按处置方式和时间节点,分别出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6. 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或其他特殊债权人出具抵质押资产估值专项说明或报告;

7. 根据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或评估意见;

8.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9.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10. 根据管理人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四、比选方式

1.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对收到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分,综合考量审计/评估机构的最终报价、专业资质、机构规模、业务经验、工作方案等因素,从审计和评估报名机构中分别确定中选机构和候选机构各一家,并将评审情况上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后,与中选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中选机构在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合同的,则管理人有权与候选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2.如果只有一家审计或评估机构参选且该机构通过资格审查的,管理人将直接确定该机构为本案中选机构。

3.评选结果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告。对于报名但未入选的参选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参选文件不予退还。

五、费用支付

1.无论结果如何,因参与本次竞聘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由审计、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2.审计、评估机构应采取项目包干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在选聘时可根据现场商谈情况进行二次报价;

3.由于河北锂电账户无流动资金,无法预支相关审计/评估费用,本次审计/评估费用将纳入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本案已进入重整,待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且投资人资金到位后支付。风险由审计、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4.在本案中因审计、评估、造价出具的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涉及本次审计、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食宿费等由审计、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5.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应调减相应服务费用。

六、需要提交的资料

1.审计、评估机构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审计、评估机构成立时间、规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名机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报名机构拥有专业职称的人数(审计机构为注册会计师人数,评估机构为评估师的人数,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2025年度的业务收入及证明材料等;

2.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4.入围《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的证明;

5.审计/评估相关业绩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机构以往参与的破产重整案件、大型集团公司审计/评估工作的名称、资产负债规模、审计/评估工作经验;

6.团队名单,报名机构需出具拟派驻本项目的团队成员名单的承诺书,并附成员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姓名、资历情况、学历、主要业绩情况及其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7.审计、评估机构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正式工作报告提交的具体日期及报价等;

8.审计、评估机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审计、评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七、报名时间、方式、地点及要求

1.递交时间:即日起至202652212时00分止。

2.递交方式:现场递交或邮寄递交。若邮寄递交,请在邮寄单上注明“河北中化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审计/评估报名文件”。

3.接收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18号中交财富中心1号楼9层;联系人:范律师,联系电话:15175146028

4.在递交报名文件(一式份)时,应将参选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后加盖单位公章。

八、其他事项

1. 管理人依法履职,接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也适用于审计、评估机构

2. 本次选聘过程及结果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后,中选机构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

3. 河北锂电的资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等发生变化时,审计、评估机构进行相应的补充审计/评估,不得额外增加服务费用;

4. 审计、评估机构的报名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回;未中选的机构管理人不另行通知;

5. 本公告中所列河北锂电的基本情况仅供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

6.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河北锂电管理人所有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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