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25 公 开 人:永兴县鑫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
浏览次数:792次
召开时间:2026-04-29 09:00
  • 打印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2月9日以(2026)湘10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兴县鑫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12日指定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为永兴县鑫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永兴县鑫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4月17日前,向永兴县鑫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阳光瑞城1栋9楼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23000;联系人:许振坤;联系电话:1730735872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兴县鑫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兴县鑫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阳光瑞城1栋9楼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管理人印鉴)

2026年3月24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