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债权人公告

潜在债权人公告

公开时间:5小时前 公 开 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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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公 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根据塔城市阿西尔乡团结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2025)兵0902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9月16日指定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的《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根据审计机构提供的驰天会专字[2025]1-10554号《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及与债务人调查显示,清算组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及按照债权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址通过EMS邮政快递方式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截至目前仍可能有部分债权人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且清算组无法联系上该部分债权人,故通过公告方式告知该部分债权人,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地址:额敏县军垦路760号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3楼会议室或者乌鲁木齐头屯河区燕山街88号银河财智中心AC座19层;联系人及电话:周律师18799160241;张律师15809917937;陈律师18690996779)补充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特此公告。                                      

 

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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