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印章、证照作废的公告

关于企业印章、证照作废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2-28 公 开 人:偃师市鑫马达电动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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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鑫马达电动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企业印章、证照作废的公告

(2025)鑫马达破管字第3号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豫03破申10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冯贵玲对被申请人偃师市鑫马达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民辖843号《批复》,同意将该案移送偃师市鑫马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经营场所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豫03破申10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2025)豫0307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冯贵玲对被申请人偃师市鑫马达电动车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洛阳大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

管理人接到指定文书后,进行了实地调查,但未联系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接管到偃师市鑫马达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及其他各类印章和证照。

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偃师市鑫马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存在滥用企业印章、证照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事项,管理人特此声明:偃师市鑫马达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及其他各类印章和证照自2024年9月18日起作废。

自2024年9月18日起,因上述作废印章和证照产生的一切行为与偃师市鑫马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及本管理人无关,偃师市鑫马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及本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2024年9月18日之前形成的法律关系,需管理人确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偃师市鑫马达电动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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