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305破5号受理裁定书

(2025)豫0305破5号受理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4-23 公 开 人: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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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 0305 破 5 号

申请人: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金智成

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 6 号鼎峰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宜森。

被申请人: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

市涧西区西苑路副六号。

法定代表人:闫金磊。

申请人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洛阳铭瑞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洛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作出(2025)豫 03 破申 4 号民事裁

定:受理申请人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洛阳铭

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 年 3 月 10 日,洛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 03 破申 4 号之一民事裁定:本

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闫金磊,股东为苌龙飞、

闫金磊。经营范围: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货运代办;装饰材料、

建筑材料、家具等。

申请执行人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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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

行人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经生

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强制执

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洛阳铭

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通通

审 判 员 

王志国

审 判 员 

王原东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亚利

书 记 员 

尹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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