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6)甘09破3号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6)甘09破3号

公开时间:2026-08-20 公 开 人:玉门市同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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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9-1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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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6)甘09破3号

 本院于2026年8月7日裁定受理玉门市同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8月13日指定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为玉门市同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玉门市同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通信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环北路2号5楼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735000;联系人:郝成1336937802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玉门市同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6年9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五楼会议室(513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序召开,请债权人务必于会议召开前3日内与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参加会议事宜。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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