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乐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河北乐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7小时前 公 开 人:河北乐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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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乐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6年2月1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或“法院”)作出(2026)冀04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河北乐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颐公司”或“公司”)和解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6)冀04破8号《决定书》,指定乐颐公司清算组担任乐颐公司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乐颐公司破产和解工作,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乐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18301750A,注册资金5000万元。现股东为邯郸市沃谷农业有限公司(持股90%)与河北金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法定代表人为王军清,注册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西关小学南侧,登记机关为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自有场地租赁。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

对乐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乐颐公司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乐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乐颐公司的财产、财务账册进行盘点、造册;

4.处理乐颐公司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乐颐公司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配合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工作,协助编制债权表;

7.协助为乐颐公司处理纳税申报事宜;

8.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9.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10.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11.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发布审计意见: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乐颐公司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乐颐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乐颐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乐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乐颐公司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

(4)乐颐公司为关联企业、股东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5)乐颐公司资产出租、占有的情况(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

(6)乐颐公司与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

(7)乐颐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8)乐颐公司出售(包括购买、以房抵债、网签、实际交款数额、未交款数额、应交款数额)、未售房屋情况;

(9)乐颐公司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偿费及利息等;

(10)融资情况及本息偿还情况;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12.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要求的与财务审计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评估机构

对乐颐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乐颐公司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款及预付款、存货等)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对乐颐公司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3.对乐颐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出具股权价值评估报告;

4.对乐颐公司抵押、质押情况进行评估,列明每项抵、质押财产的评估价值,根据工作需要出具专项评估报告;

5.列席债权人会议,必要时进行评估解释、说明;

6.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7.工作要求参照审计要求。

三、机构资质及团队人员要求

1.报名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有效的资质证书,经营范围应与本公告中的工作要求相对应;

2.报名单位及团队成员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3.报名单位及团队成员具有房地产相关行业审计、评估业务经验;

4.报名单位及团队成员与债权人、乐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无其他需要回避的事由;

5.审计、评估机构拟派出参与服务的团队所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6.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

7.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审计、评估费用

1.审计、评估机构报价在整个项目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报名单位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次选聘的各种风险,报价应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

2.在项目整个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需要出具新的或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4.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评估费用支付时间,且无预付款。

五、参选材料

报名单位应于报名时间截止前向管理人提交密封的书面参选材料(一式三份)。参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一)参选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范本;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法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报名单位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审计师、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审计、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报名单位基本情况、报名单位参与企业破产审计、评估工作经验);

(六)报名单位就本项目初步的服务方案、人员安排、报价方案;

(七)报名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单位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按照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7.明确说明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时间(在2026年3月20日前出具正式报告);

8.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六、报名方式及时间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6年2月27日17:00止。

2.材料递交方式:采用现场递交方式或邮寄递交方式,若邮寄递交方式,以邮件签收之日为递交参选文件之日。

3.报名单位在递交参选文件(一式三份)时,应将参选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后加盖单位公章。

4.参选文件接收地址:

联系人:胡律师,潘律师

电话:13681163412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街道陵西北大街38号乐颐电脑大厦503房

如邮寄递交,请在邮寄单上注明“河北乐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审计/评估机构参选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而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二)本次选聘由管理人根据报名单位提交的报名材料,综合考虑各报名单位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评定并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聘任;

(三)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中选单位,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单位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四)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五)参与本次报名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各报名单位自行承担。为开展工作发生的差旅、住宿等一切费用需中选单位自行承担。

(六)本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七)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河北乐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可预期变化,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选聘的单位需无条件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选聘工作。如有变化,以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特此公告


河北乐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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