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307破6号受理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7破6号受理破产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19 公 开 人:偃师市洛康医用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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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7破6号

申请人:李轩,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镇邢沟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偃师市洛康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石桥村(310国道南侧5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17553607W法定代表人:陈治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2025)豫03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轩对被申请人偃师市洛康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2025)豫03破申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李轩对被申请人偃师市洛康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马俊峰

审判员 姬慧勇

审判员 周冰洋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盈瑞

书记员 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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