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06-18 公 开 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3412次
  • 打印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黔 2301 破申 4 


本院在执行黔西南州金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宏达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中,因贵州宏达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财产不能变现,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根据黔西南州 金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决定执行转破产审查。

经召开听证会审查,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公司 现有实物资产有土地及建筑物、 车辆以及设备等,债务总额 369516506.72 元,涉及债权人 131  由于公司涉诉较多、设 备老旧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面临困难,资金链断裂和政策变化导 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公司在有色金属 冶炼和压延工业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正在办理许可手续,若进行 重整,公司可迅速组建团队,开展生产经营,在恢复销售后即可 补充公司现金流,启动还款程序,从而申请进行预重整。

经查,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 2006  4  13 日经义 龙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法人,住所地在贵州省黔西 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校镇合心社区,股东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7.2810%,黔西南州牂舸 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2.0922%,贵州省冶金化工研究所有限责 任公司,持股 0.6268%,法定代表人文昊,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公司主要经营有色金属废渣、废料、矿石、矿产品回收、 加工、销售。

本院认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经义龙新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法人,是适格的破产主体,本院对该贵州 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也享有管辖权。黔西南州金大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 权提出破产申请。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财产不能变现,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但其现有的生产设施和经验 丰富的员工队伍可以恢复生产,通过销售回和对外追收债权等方 式偿还债务,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故本院决定对贵州宏达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

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下 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 书等资料;

 二)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 材料;

 三)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全面、如实、依法向出资人、债权人、战略投资人或 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重整有关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 做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不得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 价值所必须的支出除外;

 六)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七)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四年六月二 

 

 

 

 

 

 

 

 

 

 

 

 

 

 

 

 

 

 

 

 

 

 

 

 

 

 

 

 

 

 

 

 

 

 

 

3


加载中...